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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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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组织5.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及种类四、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具有组织体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同于个人,但又弱于法人2、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弱于法人,有诉讼能力。3、有相对独立支配的财产,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必独立享有所有权。4、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可能负补充责任五、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未履行法人登记手续的组织、筹建中的法人、法人的内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等5.2.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两个以上的自
2、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具有一定的团体性2)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利益共同体4)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5.2.3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30条)2、个人合伙的成立条件1)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2)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
3、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书面协议不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3)有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实物、技术等);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5.2.3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2条)合伙企业的种类:1、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5.2.3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
4、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5.2.3普通合伙企业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履行必要的登记、批准手续(工商登记)5.2.4普通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一、合伙人出资1、合伙人可以资
5、金、实物、技术、劳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出资。没有最低出资额限制。2、合伙人出资的归属:属于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按照其出资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不得撤回、请求分割、擅自转让或处分。二、合伙财产1、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的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2、以合伙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利润、孳息、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合伙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5.2.5合伙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非执行合伙
6、人仅有监督权。1、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2、部分合伙人或负责人担任;3、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聘担任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1、对内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进行活动,其后果由合伙承担。2、垫付费用、所受损失和约定报酬的请求权三、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1、勤勉注意义务;2、忠实于合伙利益的义务;3、竞业禁止义务5.2.6合伙事务的执行四、须经全体合伙人全体同意的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
7、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五、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保护合伙协议对合伙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执行人越权行为或非合伙执行人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的行为,合伙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然后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5.2.6合伙的内部损益分配1、依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和分担;(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协议未约定时,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2.7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
8、务:合伙在经营活动中以合伙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1、个人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即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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