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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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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咨询理论与实务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常见心理疾病与心理障碍第二节人的发展与助人专业第三节心理咨询与治疗概述第四节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发展过程问题讨论:个人成长的影响因素中哪些是可以选择的?哪些是不可选择的?(二)社会变迁-现代人面临的适应挑战(三)陷入适应困境的现代人当代人的适应特点:1.适应的相对平衡期缩短,动态调整期变长“下海热”“文凭热”“电商热”“从政热”2.个体有更大的自由度去选择自己的人生思考:你和父母的道路是否一致?自主选择的增加会增加个人的压力、无助和孤单,产生焦虑(四)应对之策---改变环境和帮助个人1、改良环境2、帮助
2、个人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基本活动更加人性化,更有利于个人的发展通过建立心理卫生保障体系来帮助成员克服适应和发展障碍二、心理咨询的哲学基础(一)人类心理困扰的原因人的生物规定性能否适应变化的历史文化环境?(二)人性观行为主义人性观--反应的存在---人是环境的产物,个人不会对环境有任何有意义的作为,人的行为被环境所决定。精神分析人性观--深层反应的存在---人是自己本能的奴隶,人现在的状况由过去的时间决定人本-存在主义人性观---自发自主的存在---人性值得信赖,人听任本性的知道而自由选择时,总是会选择有利于个人成长的有利
3、于社会的方向第三节心理咨询与治疗概述一、名词说明对于来进行心理治疗的人我们要怎么称呼?当事人:接受心理咨询和治疗的人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区别第三章物权变动案例导入:房价飞涨房主卖房五年多不肯过户买主无奈上法庭中国法院网讯 刘荣和顾强同是江阴申港镇人,2003年,顾强家分配到一大一小两套拆迁安置房,于是决定卖掉其中一套小户型。同年11月10日,顾强与刘荣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强将拆迁安置房93平方米及车库12平方米以75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荣。协议签订后,刘荣就支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然而随着江阴房价上涨,顾强
4、认为当初卖房的价格太便宜,于是找到刘荣,要求增加房款,考虑到房产证还没拿到,刘荣只得答应。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
5、其他成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收回该房屋。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原因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就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二、物权变动的形态(一)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或产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物权。物权的发生通常又被称为物权的设立,我国《物权法》中使用的即是“设立”之称谓。(二)物权的移转物权的转移通常又称物权的转让,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
6、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的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三)物权的变更广义的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要素中的一项或数项的变更;通常所称的物权变更仅就狭义而言,是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四)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终止或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
7、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物权(如因标的物灭失);后者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新主体相结合。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二)事实行为与事件事实行为,如商品的生产与制造、遗失物的拾得与埋藏物的发现、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间的届满、物权人的死亡及继承的发生等。(三)行政行为或法院判决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没收、法院的判决等而
8、致物权发生变动。四、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一)主要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物权随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1855年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予以修订。2、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以意思表示一致而生效,但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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