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法张镜发绑架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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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镜发,曾用名张胜利,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回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王庄乡董家洼45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2年8月2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逮捕。案由及案件来源张镜发绑架一案,经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基本案情杨东双系“博宇公司”的总经理,其雇佣被告人张镜发等人冒充临汾电视购物质量管理局、手机售后服务中心等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私人电话,且编造免费调换手机需要收取保证金、邮寄银行卡、支票退款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为了保证盈利,杨东双通过非法手段从别处

2、购买了几千余条客户信息。2012年8月23日20时许,杨东双(另案处理)因对沈浩鹏私自拷贝其经营的“博宇公司”的客户信息1000余条,并予以出售不满,遂纠集被告人张镜发及张存在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安宇花苑D区2号301室沈浩鹏暂住处,强行将沈浩鹏带至临汾市洪洞县孤依街49号张镜发暂住处、洪洞县左木乡某农家院处,限制沈浩鹏人身自由,要求沈浩鹏退回私自拷贝的客户信息并赔偿损失。后沈浩鹏的家属向杨东双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前后共汇款人民币3万元。期间,对沈浩鹏进行殴打,经鉴定,沈浩鹏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2012年8月26日1时

3、许,被告人张镜发等人被抓获。定罪—绑架罪构成要件1:实施对他人进行绑架等将他人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的行为。根据被告人张镜发的供述、被害人沈浩鹏的陈述以及杨东双、魏明华、冯凯、乔渤的证人证言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张镜发参与了对沈浩鹏的绑架,对被害人进行实际控制并进行拳打脚踢,以致轻伤。张镜发:“杨东双便将沈浩鹏关在屋里打沈浩鹏……我和杨东双等人继续审问沈浩鹏……杨东双命令我们将沈浩鹏用车拉到洪洞县左木乡一个比较偏僻的农家院,沈浩鹏不说或者和前面说的不一样,就拳打脚踢,用皮带和钢管打……”沈浩鹏:“老板杨东双等人便强行把我带到洪洞县孤依街张胜

4、利的暂住地内看管……”杨东双:“8月23日晚上,我带着我公司的一些人找到沈浩鹏并把他强行拉到了张胜利的住处,把沈浩鹏打了一顿。”魏明华:“……让我和张存在、张镜发、冯凯、贾洁峰、乔渤这些人……除了乔渤和有两个女的没打沈浩鹏,其他人都打了。”冯凯:“……,我和同事贾文浩、张胜利打车一起到了……我们就继续打沈浩鹏……”乔渤:“……我、贾洁峰、郭佳慧、张宏蕊、张利阳和贾利海一起来到……8月25日15时左右,我们开车到了临汾市的一处农家院,一个多小时后,老板、贾文浩带着沈浩鹏也来了,他们后来又打了沈浩鹏一顿……”医院的诊断证明。定罪—绑架罪构

5、成要件2:对人质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非法诉求。根据被害人沈浩鹏的陈述以及王春的证人证言和汇款证明被害人沈浩鹏通过私自拷贝来的客户信息,总共获利约16400元。但本案杨东双及被告张镜发等人向沈浩鹏的家属共勒索5万元,实际汇款3万元,其索债的数额已明显超出沈浩鹏的实际获利数额,是属于以勒索债务为名的绑架,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另外,对于杨东双所说的20多万元损失,对其不能证实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沈浩鹏:“……我发现公司的客户信息质量很好,就偷偷拷贝了一份客户信息,大约有1200条。我依照客户信息

6、私下给10多个客户打了电话,骗他们说只需要收取保证金便可免费调换手机,成功了2个,2400元钱都汇到我哥哥王桂生的账户下。后来,我把拷贝下来的客户信息数据都卖给了王桂生的老板刘春燕。我和哥哥各得了大约7000元的好处费……”王春:“2012年8月24日8时许,我接到儿子沈浩鹏来电说别人打他,让快点汇3万块钱过去,钱汇了他们就放人。我怕儿子出事,就按他口述的银行账号把3万块钱给汇过去了,后来第二天,儿子打电话来说对方又提出再要2万块钱,我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就报案了。”两次汇款的汇款证明,共30000元。法律依据及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张镜

7、发是受杨东双的指使,对受害人沈浩鹏进行绑架并勒索财物,但其作为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该被认定为该案的从犯,属于较轻情节,且根据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建议对张镜发在绑架罪较轻情节的法定刑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张镜发受杨东双的指使,作为本案的从犯,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绑架被害人沈浩鹏以致轻伤并勒索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对其指控为绑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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