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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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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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问题  摘要:从本质上来讲,农村宅基地实际上就是农村居民对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以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因此对农村宅基地实施管理,是法律赋予地方政府的一项权利。然而,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宅基地产权管理机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宅基地合法权益,首先应当依法做好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本文即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的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详细阐述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的有效策略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宗地图;超面积;技术中图分类号:F323.24文献标识码:A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中的问题近

2、年来,随着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不断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当前我国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仍然存在着“一户多宅”的现象8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当前我国农村的广大人民群众对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缺乏正确的认知,加之宅基地申请成本比较低等因素,造成当前农村“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新宅基地上的房屋已建成,却一直空置不用,长期居住于老房子中;新宅基地上的房屋建成而且已经开始居住,但是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存在,继续占用着

3、原来的宅基地;新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建成,而旧的宅基地逐渐废弃掉,旧的房屋没有被拆除,新建的住宅多集中于村庄的外围土地上,导致庄内的大量宅基地空闲,进而形成了一个“内空外延”的宅基地利用现状;同时还存在着继承、私下购买宅基地的现象,没有通过合法申请的程序和登记发证环节,私下交易。(二)未经审批费用占用宅基地传统的以农业发展为主的农村建房,要求必须对农业生产和生活有利才行,而当时的土地资源管理并不严格,因此多数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均由村干部进行合理的分配。由于农民宅基地私有化观念已经根深蒂固,经批准的宅基地

4、即立刻在其上建造房屋,简单地认为该宅基地就属于个人所有,自己可以随意进行处置、包括买卖活动。(三)宅基地少批多占,房屋空置确权问题从实践来看,当前很多农村仍然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影响很深,村民建房过程中依然贪大求洋,缺乏节约用地的意识和观念。同时还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村民之间相互转让,城市户口的村民难以将闲置的空房进行合理的转让,只能长期闲置、自然损毁,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管理的相关要求8(一)宅基地宗地图的要求宅基地宗地图上的地物、界址点(线)及与地物的关系等,均应与

5、地籍图相一致;宗地图与地籍调查表界址点位置、编号应相一致,界址线与地物关系的表示应与地基调查表的界址说明相一致,界址边长数据相一致;根据《村庄地基调查实施细则》使界址点(线)与地物的关系及地物间的关系,同实地相一致;对于不规则的宗地图形能够拆分成若干规则图形的,也应按规则图形计算面积。(二)宅基地超面积的处理由于村庄地籍调查结果反映农村宅基地超面积现象比较普遍(一般为建房和围墙圈占),对于宅基地的超面积问题,主要以宅基地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几何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在土地部门补办用地手续的操作程序为:个人

6、申请(包括原使用人同意)——乡(镇、街道)初审——区间审核批准。补办宅基地手续收费标准应结合当地的文件规定。(三)公告的安排及登记发证以组或村为单位的初始土地登记公告,是《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所必须的,也是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矛盾的措施,这个环节一定不能省略,公告应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再安排。8对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及原始材料进行审核,按村庄列出每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地籍号、使用者、宗地面积、批准面积(包括批准文件类型、使用年代、变化过程)、可认定面积、超标面积、可补办面积等。对可补办面积,布置乡(镇、街道)土

7、管所通知使用者办理补办手续。对照前两项内容,初步确定每一宗地登记发证面积,实施公告。公告无异议的(包括异议被否定的),实施初审意见的填写、审核、批准、注册登记、发证。(四)分户土地办理程序1、分户的的基本条件设定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必须符合法定婚龄,户籍在所在行政村;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是独生子女的,不可单立分户;两个子女以上的,父母必须跟其中一子女同户;要求分户拟成为新户主的原家庭成员须是原户口本中的常住家庭成员,与分户前其他家庭成员拥有共同的、合法的住房和宅基地。2、房屋

8、、土地产权分割办理分户的程序(1)申请要求独立分户的农户可持分家析产协议书、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行政村提出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办理分户的申请。(2)集体讨论审核8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农户提供的分户分割产权状况及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集体讨论后予以明确是否同意独立分户。(3)公示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可以独立分户的农户将分户情况在村级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村民委员会审核栏中写明“经公示无异议”。(4)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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