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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课件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一)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如:买卖、租赁、承揽合同。(二)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一)双务合同适用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可以解除合同;解

2、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单务合同一般不适用解除制度。(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转让,原物存在,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一、划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

3、同。第三节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一)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三、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性合同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一、划分标准以合

4、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是合同。第四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二)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一、划分标准以是否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为标准,合同分为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五节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二、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为订约人自己利益的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享受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主张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5、的合同。(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三、法律意义(一)明确缔约目的不同(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一、划分标准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第六节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一)实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三、法律意义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或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公平。一、划分标准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同为标准,

6、合同分为本约和预约。二、本约与预约(一)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二)本约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第七节本约与预约第八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一、划分标准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一)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中医内科学第二章心系病症第一节心悸第二节胸痹心痛第三节心衰第四节不寐学习目的掌握心系病证的发病特点,以及心悸、胸痹心痛、心衰、不寐等病的概念、病因病机、诊断及鉴别诊断、辨证论治等。学习要点心悸辨证要点,分证论治,惊悸与怔

7、忡鉴别;胸痹心痛概念,治疗原则,分证论治,预防调护;心衰概念,与哮病鉴别,辨证要点,分证论治;不寐基本病机,分证论治。心主血脉,又主神明,在体合脉,其华在面,开窍于舌,在液为汗,在志为喜,其经脉属心络小肠。心之本脏病多因情志所伤、禀赋不足、年老体虚、久病失养所致,证候特征主要表现为心脉血液运行障碍和情志思维活动异常。依据心的生理功能和病机变化特点,临床上将心悸、胸痹心痛、心衰、不寐等归属为心系病证。由于心为“君主之官”、“五脏六腑之大主”,故心系病证常可引起其他脏腑功能失调;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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