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会计制度》(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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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08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0月10日108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2第三章资产2

2、第四章负债2第五章净资产2第六章收入2第七章支出2第八章会计科目2第九章会计结账和结算2第十章总会计报表2第十一章信息化管理2第十二章会计监督2第十三章附则21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

3、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108。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等的管理;(四)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

4、和反映,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五)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六)组织本地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编审和汇总工作;(七)组织和指导下级政府总会计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总会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总会计的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反映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总会计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

5、者。第七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八条总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殊需要108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决算清理期。第九条总会计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业务,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一般应当按照业务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期末,各种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资产负债项目,应当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货币资金

6、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支出等科目;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计入有关净资产等科目。第十条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十一条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二条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三条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四条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

7、况和财务状况等。108第十五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六条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七条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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