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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讲: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0年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180-93(2003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1、总则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控制规模,符合表1.0.3规定。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及独立组团等多种形式。表1.0.3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30000-5000
2、010000-150001000-3000居住区的配建设施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4、适应居民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环境。2、术语2.0.18、日照间距系数:按照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屋檐高的比值。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面积与住宅基底面积的比值。术语2.0.24、
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r)。2.0.25、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r)。术语2.0.27、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r)。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r)。术语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之比。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r)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术语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内各类建
4、筑的基地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2.0.32、绿地率:居住区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术语2.0.32a、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2.0.32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术语2.0.33、拆建比:拆除原有面积与新建的建筑面积的比值。3、用地与建筑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之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0.23.0.2.1、居住区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
5、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类别I、II、VI、VIIIII、VIV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续表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3.2人/户计算。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类别I、I
6、I、VI、VIIIII、VIV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5、住宅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
7、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别I、II、III、VII气候区IV气候区V、VI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H)≥2≥3≥1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9~1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低层窗台面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2)底层窗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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