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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的现状及制度完善(修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的现状及制度完善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徐润苗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属于捕诉联动工作机制的一部分,根据高检院《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及有关理论,捕诉联动是在现行的检察体制下,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检察官相互配合,全面介入从刑事立案开始至侦查终结阶段的侦查活动全过程,是两个部门捕前联系、捕中沟通、诉前研究,加强协调办案的一项工作制度。近年来,我院的侦监、公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立足本部门职能,积极构建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在严厉打击犯罪、整合刑检工作资源、提高诉
2、讼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捕前联动引导侦查的可行性1、消除案件质量隐患。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公诉人员一般在捕后介入侦查,此时如果发现证据问题,由于距离案发时间较长,丧失了取证固证的最佳时机,结果往往造成某些证据无法提取,使案件质量出现问题。捕诉联动可以通过捕前、捕中、捕后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充分发挥侦捕诉三方面的合力,为案件移送起诉做好准备,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2、提高捕诉工作效率。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的证据标准不同,批
3、准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实”,而提起公诉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6,因批捕、起诉环节的不同,引导侦查取证的要求不一致而导致公检两家在适用逮捕条件、起诉标准的认识上发生分歧,结果造成部分案件互相扯皮、拖延和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从提高诉讼效能,更好地引导侦查取证角度来讲,构建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将在批捕环节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补充的事项向侦查机关反馈以引导侦查取证,避免公检两家之间的扯皮、推诿和拖延现象的发生。3、确保侦查监督成效。捕诉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引导
4、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为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侦查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由于侦查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捕诉联动引导侦查可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效地落到实处,同时也可以理顺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工作关系,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确保侦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当前捕诉引导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办案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作为刑检工作的两大业务支柱,侦监、公诉部门采取捕诉联动工作模式,对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打击犯罪力度,形成内部
5、合力,加大对侦查行为的引导力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一工作模式仍处于探索总结阶段,在推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现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捕诉联动的实施主要依据高检院发布的《关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较为原则,对两部门开展捕诉联动未作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6各部门对捕诉联动的运作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侦监部门批捕后提出的补充侦查意见与公诉的要求缺少衔接。由于相关法律依据的缺失,当分歧意见产生时,就没有加以解决的依据,这
6、不仅影响了捕诉联动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也限制了捕诉联动机制的进一步发展。2、捕诉标准不统一。批捕和公诉环节的证明标准不同。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已经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不强调主要犯罪事实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查清,不苛求证据的全面和充分。而公诉的证明标准则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即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且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全部案件事实。正是由于逮捕的证明标准低于起诉的标准,造成两部门对案件报捕前共同适
7、时介入引导侦查时,容易以公诉证据标准苛求批捕案件,从而产生一定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逮捕决定的作出或者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方向,造成该捕不捕。3、公诉部门对捕诉联动的积极性不高。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期限较短,而公诉部门原本案件就多,工作量大,牵涉的精力太多,公诉部门参与批捕案件没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在对案件了解不详的情况下,不愿轻易表态。而且捕诉联动涉及的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为保证捕后案件的顺利起诉,使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凡遇到证据存在疑问或分歧意见的,往往借“捕诉联动”之名去征询公诉
8、部门意见。而公诉部门承办人往往出于不愿受先前在批捕阶段表态的限制,怕承担疑难复杂、捕后变数大的案件将来难以消化的后果,且考虑到追诉追漏工作受到影响等因素,因此,对开展捕诉联动的积极性不高。46、过于侧重个案配合与协调。当前在开展捕诉联动中,较为注重对重大、疑难案件有有社会影响的个案,从侦查方向和取证要求等方面进行同步动态引导,而对于研究分析办案工作中出现的一类问题,办案中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缺乏必要的互动,新的刑事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和总结性的联动沟通较少,未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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