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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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的完善======================================================================【出处】本网首发【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当前,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困难。笔者结合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试对当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就如何健全与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予以探讨。  一、当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

2、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完善,影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警关系作了分合式的规定,这是非常合理的,并对检警分权制约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虽然对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作了原则规定,但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诉讼定位、程序未作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同时,也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中的配合义务,这就在立法层面上留下了缺陷,致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为检察机关的单向行为,侦查机关对引导取证意见可以采纳也可以不予采纳。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成

3、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配合的程度。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支撑,检察机关致力于扩大引导侦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的努力常常会遇到阻力。如有的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了解有关案件办理情况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公安机关在办哪些案件,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检察院无从得知,无从介入,更无从引导。有的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制定工作联系制度后,由于没有约束力,虽有若无,公安机关可以认真执行,也可以敷衍了事。总之,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普遍认可和配合,因此,引导取证工作就难以摆脱被动状

4、态,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诉讼效能的提高。  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方式,仅限于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但对于何为“其他侦查活动”,法律未予进一步明确。从检察介入侦查的环节看,一般只限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从介入的案件范围看,仅限于重大案件,强调的是在“必要的时候”或“根据需要”。而对于哪些案件才属于重大,以及实践操作中应如何把握“必要的时候”或是“根据需要”的度,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故容易

5、导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随意化。  作为司法解释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也未作出具体而带操作性的规定。  (二)工作机制不规范,影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效果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司法活动,与检察机关的其他活动一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或实施细则,然后在法律及有关制度的框架下实施,避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活动的随意性及盲目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的不规范不完善,以及考核监督机制的缺失,影响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6、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目的设定不明确,把引导侦查取证扩大理解为领导侦查、参与侦查,因而在介入过程中对案件能否报捕、能否移送审查起诉等关键问题随意发表意见,参与侦查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名,损害了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的主导权,影响了检警关系的法律定位。  二是人员选派的随意性,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需要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时,临时指定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缺乏系统管理,形成随意性。因无人专管,易造成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系统性。又因个别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人员的素质不高,看不出问题,提

7、不出好的取证建议,起不到引导取证的应有作用。  三是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具体表现为:1、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的检察人员未经部门同意,直接同侦查机关承办人联系,使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变成了个人行为。有的检察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工作定位,以指导者自居,把个人建议变成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正式表态,越权操作,一旦建议被否决,容易引起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误解。2、介入侦查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不规范。对于所参加的案件讨论、现场勘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往往没有书面记录,工作方式过于简单草率。所提出的介入

8、意见没有统一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情况意见表》的格式,并经科室领导签字认可,然后再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而是以口头沟通的方式取代。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介入的承办人怕走程序嫌麻烦,不愿意提交集体讨论研究,而是仅仅将个人意见作为部门意见告知公安机关。有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介入者个人意见而未按法定程序不适当地“消化”了。事后,虽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介入人员的结论性意见有不同的看法,但没有正式法律文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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