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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2013年7月23日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2、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等。—3—第二章扶持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
3、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第五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三)组织标准化生产;(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六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
4、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第七条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第八条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九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3—第十条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第十一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
5、时组织项目验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6、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同时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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