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ID:19007397

大小:16.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9-27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3年7月23日 附件:中央

2、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专业技术协会等。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

4、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据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四)具备管护能力,能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长期发挥作用;  (五)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

5、织标准化生产;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获得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农业产值比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各地工作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将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切块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后,应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制

6、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

7、九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等方式,择优确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报账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支付,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8、 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切实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