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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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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完善1问题的提出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最重要权能之一,是股东的固有权能、天然权能。它可以分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需要有具体分配方案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相对,又称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滥用其权利导致中小股东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求的一种权利,是对股东固有权利的保护。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运用一般存在于封闭公司,在我国即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更为狭窄。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对
2、盈余是否分配是依照公司自身的商业判断,司法不应对其介入,但是由于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制度,随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榨,这一传统观念开始松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该条的内容肯定了中小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其作为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纠纷的条款,在立法上确定了股东的一种新的诉讼权利,为中小股
3、东维护自己的利润分配权益开了一个新的口子。该条规定自从2017年9月1日施行以来,积累了一些司法实践的经验,但结果大多是原告败诉。从现实来看,中小股东通过抽象盈余分配之诉获得自身权利的保护非常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介入的边界过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范围的限制、但书条款规定不明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这些问题都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拦路虎。因此,完善抽象盈余分配的司法救济手段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现实意义。2现状与困境:对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不充分6学海无涯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完善1问题的提出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最重要权能之一,是股东的固有权能、天然权
4、能。它可以分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需要有具体分配方案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相对,又称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滥用其权利导致中小股东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求的一种权利,是对股东固有权利的保护。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运用一般存在于封闭公司,在我国即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更为狭窄。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对盈余是否分配是依照公司自身的商业判断,司法不应对其介入,但是由于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制度,随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
5、的压榨,这一传统观念开始松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该条的内容肯定了中小股东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其作为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纠纷的条款,在立法上确定了股东的一种新的诉讼权利,为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利润分配权益开了一个新的口子。该条规定自从2017年9月1日施行以来,积累了一些司法实践的经验
6、,但结果大多是原告败诉。从现实来看,中小股东通过抽象盈余分配之诉获得自身权利的保护非常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介入的边界过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范围的限制、但书条款规定不明确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这些问题都成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拦路虎。因此,完善抽象盈余分配的司法救济手段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现实意义。2现状与困境:对中小股东的权利救济不充分6学海无涯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完善1问题的提出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最重要权能之一,是股东的固有权能、天然权能。它可以分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需要有具体分配方案才能向法
7、院提起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相对,又称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中小股东在大股东滥用其权利导致中小股东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求的一种权利,是对股东固有权利的保护。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运用一般存在于封闭公司,在我国即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渠道更为狭窄。传统观点认为,公司对盈余是否分配是依照公司自身的商业判断,司法不应对其介入,但是由于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制度,随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榨,这一传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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