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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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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方式选择及合同审查阐述一、关于采购方式选择中的“惰性”问题6学海无涯采购方式选择及合同审查阐述一、关于采购方式选择中的“惰性”问题6学海无涯我们将采购方式习惯地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其中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方式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关于招标采购方式,在各种规章制度中都明确了其概念,操作方法和相关约束,在此不再赘述,而首先需要提及的是非招标采购方式,这为后面阐述因何在采购方式选择中存在“惰性”问题进行铺垫:竞争性谈判:以需要采购的标的为中心,与各个供应商进行反复磋商,选择最优供应商作,通常这一方式与招标采购
2、非常相似,采购方可以将采购需求和标准要求在媒介公开而不受供应商名录的限制,或向个别几家供应商进行邀请,可以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供应商各项指标评价,包括商业标和技术标,可以按照招标的要求组成评价小组等,但与招标不同的是,竞争性谈判可以就标的的性质、标准、需求等与各个供应商反复谈判,一般可持续2至3轮,最终确认最优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条件加以限制,在如下情况下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3、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单一来源采购:即只能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所需标的,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如下情况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询价:政府采购法对其做了三个方面的限制,即:(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2)现货货源充足。(3)价格变化幅度小。符合这三个方面,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然而,这三种非
4、招标采购方式目前仅在政府采购法中有着相关规定条款,而适用本法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只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起到限制作用,而对于企业来说并不触及。企业在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执行。但是,既然是“参照”便有了“选择”和“调整”的空间。回到“惰性”问题,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到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对采购方式的约束力度逐渐减小,风险
5、敞口逐渐加大,执行的难度依次降低,执行成本逐一减小,这些情况,造成了很多企业不愿意进行招标采购,通过编造某些条件,利用审查人员对某项采购业务不熟悉等情况,将原本应该或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标的转变为通过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简化手续,减少时间的同时,扩大风险,使得舞弊现象得以深入。通常,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会成为首选,其“转变”的方法大致如下几点:(1)有意提高或改变技术含量,缩小供应商范围,使得招标无法成功,进而采用非招标方法。(2)有意改变工程进度或安排,制造“紧急”情况,摆脱招标约束,从而采用非招标方式。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意低估或忽略
6、采购风险,将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标的通过非招标方式完成,从而达到舞弊的目的。这种情况要归结于两个方面:(1)招标法虽然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但经济实体更多的采购是游离于这个“必须范围”之外的,而某些实体内部制定采购制度时,直接引用招标法当中的条款,致使没有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来确定招标范围,使业务执行人员认为只要不是制度中招标范围所限,都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也就是说,虽然按照制度规定执行,但制度规定本身却隐藏着问题,没有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严格的招标范围。(2)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中虽然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
7、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但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定时没有根据指引要求将风险细化,使对于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不严谨,甚至形同虚设。二、在招标采购方式中存在的实践偏差6学海无涯在理论上,招标采购虽然投入的成本多,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多,但风险是最小的,使采购结果最能够贴近采购需求,然而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却存在着与理论上的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被歪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料,包括商业标和技术标,其审查并不严格,资料所列内容与投标者实际情况并不贴切,中标方没有实际承接能力,例如,在某些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承
8、包方应该有独立建造工程的能力,至少要有工程主体建设能力,但在实际中,一些中标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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