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实施方案20150814(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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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度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实施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147号)要求,每个省选择1~2个县(市、区)先行开展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工作。为顺利完成2014年度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工作,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和任务(一)目标。依托地籍数据库,收集试点县(市、区)各类地籍数据,按照统一要求完成试点地区地籍数据库整理与汇交,促进和规范各级地籍数据库建设,支撑国土资源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二)任务。1.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省级国土部门组织试点县(市、区)开展:(1)收集城镇地籍调查、村庄地籍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

2、登记、城镇土地登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登记等地籍资料,重点收集有关地籍调查成果资料;(2)按照《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数据内容》(附件1)和地籍数据库整理要求开展数据整理,使之满足《地籍数据库14质量要求》(附件2)的要求,填写《地籍数据库汇交清单》(附件3);(3)按照地籍数据库汇交要求,完成地籍数据库汇交。2.地籍调查进展情况汇总。(1)省级国土部门组织市县国土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进展情况汇总表》(附件4),省级进行汇总并提交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进展情况汇总表》。(2)省级国土部门根据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进展情况,统筹考虑地籍数据管理和更

3、新、不动产登记等工作,提出全省各级地籍数据库建设的总体思路,编写《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数据库建设情况报告》。二、地籍数据库整理(一)数据整理内容地籍数据库整理内容总体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数据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细化和明确:(1)增加地籍区、地籍子区;(2)将宗地细化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使用权宗地;(3)将行政区细化为县级、乡镇级、村级;(4)明确必交数据图层和必填数据项。具体的数据整理内容参见《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数据内容》(附件1)。14(二)数据整理要求1.统一数学基础。县级辖区内所有空间数据采用与年度土地变更调

4、查成果一致的数学基础,即: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斯-克里格投影。2.统一图层命名和属性数据结构。除《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数据内容》(附件1)规定的图层命名和属性数据结构外,统一按照《标准》的规定执行。3.统一数据格式。空间数据统一采用shp格式,非空间属性数据和表格统一采用dbf格式,文档统一采用word格式或wps格式,元数据采用xml格式。4.统一数据文件命名。参见本方案地籍数据库汇交部分的数据文件命名要求。5.统一管理区数据。县级辖区内形成一套统一的覆盖全辖区的县级、乡镇级、村级行政区划及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尚未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要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5、》(试行)要求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6.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数据,重点整理汇交地籍调查成果。依托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条件具备的,结合土地征收等资料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和宗地信息更新;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原有地籍号的,同时保留)。没有数字化地籍调查成果和空间数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暂不纳入本次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范畴。147.使用权宗地数据,重点整理汇交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城镇地籍调查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农村地籍调查获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原有地籍号的,同时保留)。具体要求:

6、(1)已经完成地籍总调查,应用地籍总调查成果开展日常土地登记的,整理汇交调查登记一体化宗地数据。(2)已经完成地籍总调查,但地籍总调查成果与日常土地登记数据分别管理、没有衔接的,有条件的要完成地籍调查宗地与登记宗地的关联,整理汇交调查登记一体化宗地数据;条件不具备的,整理汇交地籍总调查宗地数据,并尽量一并整理汇交日常土地登记对应的日常地籍调查宗地数据。(3)没有数字化地籍调查成果和空间数据的宗地,不论是否已经登记,暂不纳入本次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范畴。8.土地利用数据(地类图斑)。利用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整理汇交城镇村内部细化的地类图斑数据。行政辖全域的土地利用数据(即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

7、现状数据成果),本次暂无需提交。三、地籍数据库汇交(一)汇交数据内容。1.空间数据:《标准》规定的数据内容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和细化的数据。其中,行政区划(县级、乡镇级、村级)、14地籍区、地籍子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使用权宗地、地类图斑数据(城镇内部)为必交数据。详见《地籍数据库整理汇交数据内容》。2.非空间数据:《标准》规定的数据内容,其中权利人扩展属性表为必交数据。3.文档资料:《地籍区和地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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