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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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2、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

3、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

4、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凭《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要求)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下同)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5、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十一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二)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

6、暂缓注册手续,或虽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但未在暂缓注册期满5个工作日内报到者;(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拒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或虽申请,但不办理有关手续者;(七)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八)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

7、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第二节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通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

8、重修机会。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准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须有有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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