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保障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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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保障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并最终成为一种世界潮流。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为这种制度的引入和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作为一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抑制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上市公司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20世纪末21世纪初,全球发生了安然、世通等一系列公司丑闻;我国也出现了如银广夏、红光实业、猴王股份等上市公司丑闻。一时间,人们将独立董事戏称为“渎董”或公司治理的“花瓶”。这使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一种困惑:为什么在理论上如此有效的制度,在现实中却如

2、此不堪一击?我认为,问题在于理论的理想化与现实环境的复杂化相背离,这是所有理论在现实运用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解决之道是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其有效性。本文主要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与独立性保障、独立董事的激励与防合谋契约设计以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权责的调和等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并围绕着这三部分讨论了与之相关的问题。最后,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变迁出发,经考察发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原在于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是一种解决公司中代理问题的机制,

3、是董事会治理的一种衍生制度。随后,文章从股权结构与控制权角度,分析了不同股权结构特征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认为股权结构特征决定了公司主要代理问题。在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中,其主要代理问题是经营者与全体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实际控制权人——经营者侵占全体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较为集中的公司中,其主要代理问题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实际控制权人——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分析,发现股权高度集中和大股东控制是其主要特征,因此,为了解决由此带来的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问题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4、,这与事实和制度设计者的初衷相吻合。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机制,代理委托人行使监督职能,其本身也是一种代理关系,与委托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代理问题,而这种代理问题,可能会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无效或低效。为了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第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其保障机制。本文认为,独立董事独立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独立董事在保持与公司客观独立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及所掌握的企业信息做出独立的判断,是一种特殊独立性,即利益独立性和判断独立性。独立董事要实现其独立性必须做到对象上的独

5、立和内容上的独立。为此,要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地位,主导整个董事会的决策过程,而不只是依附于执行董事,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只担当参谋、咨询和影响角色。同时,还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和退出机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制度保障问题。第二,设计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契约和防合谋契约股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他们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契约来界定,所以,在独立董事与委托人之间设计一个合理而科学的激励契约与防合谋契约,能够有效地防止独立董事制度的无效或低效。1、本文通过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认为,独

6、立董事的最优激励契约设计依赖于信息的对称程度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当独立董事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为多期时,声誉机制将起作用。具体为:当股东可以观测到独立董事的努力水平时,如果股东是风险中性者,而独立董事是风险规避者,那么,股东设计的帕累托最优契约应该要求独立董事不承担任何风险,股东只要支付给独立董事一个固定报酬,且刚好等于独立董事的保留工资加上其努力成本即可;激励契约中设计的最优努力水平要求独立董事努力的边际期望收益等于努力的边际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激励契约中必须让独立董事承担一定的风险。股东设计的最优激励契

7、约应该是在独立董事激励效用与保留效用之间的一个均衡。如果委托——代理关系是多期的,出于对未来声誉的考虑,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不像单期时那样严重,因为“时间”本身可能会缓解代理问题。在解决代理问题过程中,声誉效应作为一种隐性激励机制具有与显性激励机制相同的效果。2、在有控股股东的公司中,除非加大惩罚力度,一般不可能防止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的行赂及独立董事的受贿赂行为。第三、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权责的调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双层制”的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在上市公司内部监控制度中引入独

8、立董事制度与审计委员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色,而两种监控制度的并存不仅没有带来理想中监督效果的“一加一等于二”或“大于二”,反而带来了监督资源的浪费与监督效率的降低。所以,需要调和。调和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是管理层。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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