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158850
大小:38.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1-05
《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2010年3月修订)浙大发研〔201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促进专业学位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
2、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发扬求是创新校风,勤奋学习,提高全面素质;适应社会需求,有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第四条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结合本专业特色,统筹规划,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出口标准,协调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活动。第五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系要围绕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
3、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第二章新生入学第六条经本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凡录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均应在报到入学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办妥学校规定的交费手续。全程培养费可分2次交纳,首次交纳不得少于全程培养费的60%(交费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转户口和工资关系。
4、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工作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或1年:1.入学时因患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的(须有单位证明)。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1.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的;2.经查实入学考试中有徇私、舞
5、弊行为的;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4.经查实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6.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的。第十条取消新生入学资格,须经研究生院院务会议审核决定。第三章注册、休学、复学及终止学业第十一条在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工作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撰写论文等活动期间,可不在开学时到校注册,由所属院系研究生管
6、理部门统一安排注册。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属院系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累计不得超过1年。1.因病、生育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的;2.因公派出国的;3.因本人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必须中断学业的;4.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的。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方可复学。第十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休学与复学,一般仍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所有学业。第十五条专业学位
7、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学业:1.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2.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3.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新考试后仍不及格的;4.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批准延期1年后仍不能完成的;5.在校期间或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的;6.因故死亡的;7.本人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第十六条根据第十五条第1、3、4、5项规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终止学业处理的,由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拟处理意
8、见,并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则在校网公布2周,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将拟处理意见提交导师或班主任、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自愿要求终止学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业。由其生前所属院系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拟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第十七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终止学业的,应经研究生院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