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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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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二條:貸與對象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二、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一、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二、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
2、下列情形為限:(一)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惟因公司間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三、有短期融通
3、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不受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五、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款規定範圍內,提經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六、前款所稱一定額度,係指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第五條:徵信調查:5一、
4、初次借款者,借款人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以便辦理徵信工作。二、經辦部門針對資金貸與對象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包括:(一)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三)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四)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五)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六)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三、若屬繼續借款者,每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如為重大案件,則視實際需要,每半年辦理徵信調查一次。四、若借款人財務狀況良好,且年度
5、財務報表已委請會計師辦妥融資簽證,則得沿用超過一年尚不及二年之財務報告,並參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簽報貸放案。第六條:貸款核定:一、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人信用欠佳不擬貸放者,經辦人員應將婉拒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人。二、對於徵信調查結果信用良好,借款用途正當之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呈董事長核准,並擬具貸放條件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使得為之,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第七條:通知借款人:借款案件奉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
6、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第八條:簽約對保:一、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員擬定合約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必要時並送請法律顧問表示意見後,再辦理簽約手續。二、合約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合約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第九條:擔保品保全措施: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或提供擔保品,必要時並辦理動產或不動產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5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
7、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門之徵信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得為保證之條款。第十條:保險:一、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船舶車輛應投保全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建物若於設定時尚未編定門牌號碼,其地址、應以座落之地段、地號標示。二、經辦人員應在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第十一條:撥款:貸放案經核准並經簽妥借
8、款契約及送存執(或分期還款)本票,辦妥擔保品抵(質)押設定登記,全部手續經核對無訛後,即可撥款。第十二條:資金融通期限:資金融通期限最長以一年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檢討之。第十三條:計息方式:一、資金融通計息之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最低利率。二、本公司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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