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系数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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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监测系数核算方法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5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管,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现就认真做好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和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算范围  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范围为省、各市(州)、县(区)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2010年实际监测、监察的企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

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以各地2010年列入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计划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为准。  其中,同一个企业有多个减排项目或脱硫设施的,SO2监察系数以单套脱硫设施为单位进行核算,对无脱硫设施的企业和减排工程不核算SO2监察系数。  二、监察、监测的有关要求  (一)现场监察频次:  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地2010年列入COD和SO2总量减排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企业守法情

3、况等因素,增加现场监察频次。  (二)监督性监测频次:  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频次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的规定执行。  2.核算范围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凡是核算范围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减排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的监察监测频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察、监测,既不能漏查漏测,也不能随意减少频次。  (三)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国家重点监

4、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环保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的规定执行。  三、“不正常运行”行为认定  (一)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和《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有关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放COD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城市污水处理厂整体不运行或者部分关键设备不运行的;  

5、2.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COD浓度超过规定标准30%的;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  4.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5.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6.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超越管线排放污水的);  7.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处理不达标及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8.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 9.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0.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11.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12.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和《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脱硫设施不

7、正常运行的认定范围: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报告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吸收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20%的,即抽查一定时段的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时,无数据和有效小时均值超标的小时数占抽查时段小时数比例大于20%的;  5.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1年的;  6.符合排放COD企业和单位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相关情形的。  四、COD监测数据超标认定  (一)凡是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采用在线监测数据判定时,

8、COD浓度超标是指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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