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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浙经贸安全[2001]353号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委(计经委)、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在浙中央部属企业: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况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劳人护[1990]72号文同时作废。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要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资格的单位,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六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师资的申报,由各市安全生产监
2、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四月底前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省、部属企业直接申报;三、原劳动部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四月份起停止发放,全省统一使用国家经贸委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证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使用,到期后统一换发新证。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规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涉及特
3、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见附件一。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
4、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填写《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申报表》与《体检表》,送当地培训机构申报培
5、训。单位末落实的人员也可以直接向培训机构申报培训。 第八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具有从事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教学所必需的场地、设施、教具和电化教学设备等条件; (三)具有胜任本工种特种作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 (四)年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达1000人次以上。 第九条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政策或技师或急以上资格;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6、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取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及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省、部属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浙江省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教员证》、《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定点培训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培训单位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统一采用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每月应将培
7、训计划报送至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部属培训单位将培训计划报送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每年作一次总结汇报。第三章考核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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