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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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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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

3、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第二章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4、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发证;其他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自愿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

5、并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审查,审查

6、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见附件二)进行审查,总得分八十分以上,且各大项得分为该项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合格。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证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手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做到谁培训、谁负责,并按照批准的培训工种开展培训,不得扩大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原审查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培训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五年进行一次复审换证。对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标准

7、和要求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的教师须经省安监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  具有所承担教学工种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  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五年;     (四)  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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