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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研究在著作权法领域,因权利取得方式、存续期限等原因,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法确定或难以联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作品就像父母去向不明的孩子一样,故被叫做“孤儿作品”。目前“孤儿作品”已经被全世界范围内的专家、学者所广泛关注,而究竟如何合理的使用“孤儿作品”,则成为讨论的核心。针对这一问题,包括美国、加拿大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学界及社会大众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给出了许多立法建议。虽然“孤儿作品”的研究开始于美国,但是,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孤儿作品”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并不存在“孤儿作品”的概念
2、,也很少有法律条文涉及到这一问题。因此,研究“孤儿作品”的使用问题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围绕着“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展开讨论,文章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具体阐述“孤儿作品”的概念、类型及产生原因。从概念上,指出“孤儿作品”的核心是“无法确定或联系著作权人”;从类型上,否定“伪称的孤儿作品”这一错误分类,将“孤儿作品”重新划分为事实上的“孤儿作品”与法律上的“孤儿作品”;从产生原因上,分析“孤儿作品”形成的法律原因与非法律原因。第二部分,提出“孤儿作品”使用的正当性。根据正义与效率、利益平衡理论
3、、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综合分析使用“孤儿作品”的正当性基础。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加拿大等国家与地区的解决对策,总结出四种使用模式,即强制许可模式、法定许可模式、限制救济模式、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并进一步分析了各模式的优缺点及对我国构建“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著作权现行立法及《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关于“孤儿作品”的规定,包括“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无人继承的著作财产权”及草案提出的原则性规定,概括出其中存在的缺失及应重点注意的问题,为下文讨论“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五部分,首先,
4、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提出我国应采取强制许可的立法模式。其次,阐述具体规则,包括明确“孤儿作品”的认定标准,健全“孤儿作品”使用费提存制度。最后,提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包括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确立“孤儿作品”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及加强著作权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