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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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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范本(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合同(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租)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合同中第二阶段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应当遵守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先租后让的出让年限与前期第一阶段的租赁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第五条先租后让的土地在出让期内应当按照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和本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别、投入产出、税收、用途等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3、利用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17-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年期为年,租赁
4、年期为年,出让年期为年(先租后让年期减去租赁年期)。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其中%为定金。(出让价款等于土地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减去已缴纳的租金人民币大写元)-17-第十条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
5、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17-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
6、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计容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六条-17-受让人
7、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
8、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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