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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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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对策作者:吕炎焱据全国总工会《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称,目前我国劳务派遣规模巨大,人员复杂,全国劳务派遣工人数达6000多万人,几乎在所有的行业都有存在,并且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维权相当困难。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巨大的劳务派遣工人数?答案只有一个:就是因为目前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的,具体地说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当前劳务派遣低准入条件随意招用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利用当前劳务派遣的法律盲区滥用劳务派遣工造成的。如此众多的劳务派遣工,若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必然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这不得不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一、当前劳
2、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57条至67条共11个条文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的规定,可是由于该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许多规定不够详尽,导致相关的条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利用这些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漏洞规避《劳动合同法》,违法用工;相关监管部门对这些模棱两可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条文也无所适从,难以解决目前复杂的劳务派遣关系,导致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或很难得到正常的保护,劳务派遣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客观上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的难度。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的准入门槛非常之低,只要依照公司法有关的规定,注册
3、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即可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对用工单位雇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进行有效的约束,导致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客观上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劳动合同法》没有就劳务派遣的高准入条件以及运营、监督和管理等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加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的难度的主要原因。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企业单位,而是经营劳动力的一种社会组织,它既有商品的属性,又便多的具有社会组织的属性。事实上,劳务派遣单位并不生产产品,也不销售产品,只是输出劳动力。因此确切地说,劳务派遣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机构而非企业单位。由于目前
4、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属企业范畴,其准入门槛非常之低,更缺乏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运营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显然上述
5、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将劳务派遣单位按企业运作来管理的。由于劳务派遣单位是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运作的管理也很难插手,客观上加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难度。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套用公司法去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将劳务派遣单位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范畴,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要就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以及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详细的规定。2、《劳动合同法》没有就用工单位雇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是加大劳动行政部门对用工单位雇用劳务派遣工的监督和管理的难度的
6、主要原因。用工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雇用劳务派遣工?确切地说目前我国没有关于这一方面的详细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作了如下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显然,这是一条很笼统的法律条文,这一条文并没有就“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具体的规定。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劳动合同法讲座》(2007年7月第1版)阐述了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解释,所谓临时性,是指存续时间不长的工作岗位,即非常设的工作岗位;所谓辅助性是指非主营业务的工作岗位;所谓替代性,是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一定
7、时期内无法从事工作,需要其他人员暂时替代工作的岗位。然而《劳动合同法讲座》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解释毕竟只是解释,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对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也无法纠正。由于我国没有就用工单位雇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导致目前我国许多用工单位,特别是国有直属或者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明是常设的主营业务的又缺乏人员的工作岗位,他们不公开向社会招聘而是直接使用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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