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资源开发的国际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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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气资源开发的国际法思考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能源合作现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建成,2012年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额达到4000亿美元。目前,CAFTA的经济合作领域主要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但随着CAFTA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尤其是与南海周边国家的合作领域的广泛性也将会得到发展,其中必然包括能源合作开发。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在能源合作上存在着优势互补、相互依赖的客观现实。目前,东盟是中国能源进口的重要来源地和中国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目的地。资源禀赋不同是中国与东盟开展能源安全合作的客观基础。中国能源资源相对匮乏,近

2、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对能源的需求急剧上升,但中国在能源科技和资金方面的优势较为明显。东盟的油气资源,特别是天然气储量比较丰富,但经济、科技水平则相对落后,东盟国家尤其是其新成员,迫切需要勘探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以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在制度层面也逐步建立了对话与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已就能源安全合作建立了一定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其中,专门性的机制主要有中印(尼)能源论坛“、10+3能源部长级会议”、APEC(亚太经合组织)能源工作组以及中越北部湾油气联合勘探开发和中菲越南海油气资源联合调查制度等;2002年9月,第一次中印(尼)能源论坛在印尼举行,标志着中国与东

3、盟最重要能源出口国的能源对话机制正式启动。2004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东盟与中日韩的“10+3能源部长会议”,这为中国与东盟加强能源对话与协作提供了新的渠道。2005年3月,中、菲、越三国石油公司签署了《在南中国海特定区域进行联合海洋地震研究的协议》,商定在南海的共同协定区开展联合调查。该协议虽未涉及能源勘探和开发,但为解决争议海域的能源开发提供了良好的开端。2005年10月和11月,中越两国石油公司分别签署了《北部湾油气合作框架协议》和《北部湾协议区联合勘探协议》,表示将联合勘察开发北部湾协议区的油气资源。二、南海能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3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订了《南海各方

4、行动宣言》,宣言第七条“:有关各方愿通过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关问题继续进行磋商和对话,包括对遵守本宣言问题举行定期磋商,以增进睦邻友好关系和提高透明度,创造和谐、相互理解与合作,推动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争议。”2003年中国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该条约第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当促进在经济、社会、科学和管理方面的积极合作,同时也要为在本地区实现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共同理想和愿望以及所有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积极合作。”虽然这些国际协议未能对南海争端的解决形成直接影响,但它们为中国与东盟在解决南海争端问题上展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也因此具有了一定的国际协议为基础

5、条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现代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调节器,具有广泛的社会职能,它以各国的协调意志为基础,通过某种强制的方式规范着国家的行动,因此,不论是南海争端的解决还是国际能源的合作开发都离不开现代国际法。CAFTA框架下构建的南海能源共同体是区域国际组织,成员国应限于南海周边国家,它为各国提供一个交流、对话的场所,提供了一个国际能源合作的平台,其运行机制和决议也将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诚然,中国与东盟和欧洲煤钢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存在根本性区别,因此要将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法律框架模式成功移植构建南海能源共同体,一定要进行本土化改造,否则容易“水土不服”,难以发挥应

6、有的制度价值。然而,法律或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具有精神智慧的无形性和可共享性。三、南海能源共同体的法律框架构建3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法律框架构建基础是成员国签署的《巴黎公约》,是为ECSC的宪章性文件,对ECSC的法律地位、内部机构的权力分工、能源开采计划提出、审查与通过、争端解决等主要内容做出纲领性规定。南海各国如成立南海能源共同体,应以具有国际效力、充分反映南海各方意愿的国际条约为蓝本,可以以中国与东盟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基础来签订宪章性文件。南海能源共同体最大的障碍是南海争端当事国能否像ECSC成员国那样,将部分国家权力移交其内部的超国家权力机构。另一方面,中国在国

7、际能源秩序中也在逐渐经历观念的转变———从国际能源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革新者,和角色的转变———从国际能源事务的冷眼旁观者转变为积极参加者,中国在变动的国际格局中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积极面对以前可能并不需要直面的问题。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方面,与其他规范相比,国际法的优势十分明显。南海能源共同体能否构建成功的关键是南海争端当事国能够在开采海域能源方面做出主权让渡,将这一主权移交给南海能源共同体。同时,南海能源共同体行使各争端当事国让与的主权必须要有法律机制来规范,也应该成立一个机构来决定能源海域的确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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