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修国史制度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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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监修国史制度研究论文监修国史,是朝廷任命的主管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官员。早在北魏太武帝拓跋焘时期,司徒崔浩就曾“监秘书事”、“综理史务”(注:《魏书》卷35,《崔浩传》。)。这里的“监秘书事”实际就是监修国史(注:雷家骥:《中古史学观念史》第八章之四《六世纪北朝官修制度的变化与风气》,台湾学生书局1990版,第413页。)。北齐修撰国史,监修人员径称“监国史”,当时重臣如高隆之、赵彦深、祖珽等均曾兼任此职。北周无“监国史”之名,但大臣赵善曾“监著作”(注:《周书》卷34,《赵善传》。),实即监修国史。唐朝设监修国史,

2、就目前史料来看,肇始于贞观时期房玄龄担任此职,具体时间各书记载则稍有歧异,如《贞观政要》卷2《任贤》说是“(贞观)三年,(房玄龄)拜尚书左仆射、监修国史”,《旧唐书》卷66《房玄龄传》则云:“(贞观)三年……明年,代长孙无忌为尚书左仆射,改封魏国公、监修国史。”据此,房玄龄之出任监修的时间一说为贞观三年(629)一说为四年(630)。但按《旧唐书》卷2《太宗纪上》,房升任尚书左仆射在贞观三年(629)二月,而不在“明年”,因此《旧唐书·房玄龄传》的记载应有误,监修国史之设当依《贞观政要》,在贞观三年(629)。贞观三年(62

3、9)之后,监修国史的设置遂形成定制,直至唐朝灭亡。监修国史制度,作为唐代史学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当局对国史修撰的控制。对这项制度,各种史学著述常有涉及,但多语焉不详,或有错误。兹谨掇拾有关史料试做考述,以期有助于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一、唐代监修国史的职责监修国史,作为官方修史机构和修史活动的总负责人,其具体职责史无明文,但从有关记载来看,大体包括以下内容:8第一,奉诏引进史馆修撰人员。高宗咸亨年间,大臣许敬宗曾主持编纂国史,为高宗所不满,于是便由监修国史刘仁轨等“引左史李仁实专掌其事”(注:《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

4、史》。),进行刊改;中宗景龙年间,名史家刘知几曾进入国家修史机构——史馆工作,据他自己说,是奉监修国史的“高命”(注:《史通》卷20,《忤时》。)。《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有如下一段记载:(元和)六年四月,史官左拾遗樊绅、右拾遗韦处厚、太常博士林宝,并停修撰,守本官。以考功员外郎独孤郁充史馆修撰,兼判馆事,又以兵部尚书裴为太子宾客。以疾罢相,拜兵部尚书,久未任朝谢。宰相李吉甫自淮南至,复监修国史,与有隙,又以抱病方退,不宜以《贞元实录》上进,故史官皆罢,亦更移散秩。据此,史馆原史官的罢免、新史官的任命都决定于监

5、修国史。按《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唐会要》卷63《史馆上·修国史》和《册府元龟》卷556《国史部·采撰二》,《德宗实录》已于元和五年(810)十月由裴等撰成奏上,而且修史诸人各已受赏进秩,因此,此条记载所记李吉甫之事未必属实,但联系李仁实、刘知几修史、入馆的经过,其所反映的由监修国史决定史官任免的情况则应是可信的。刘知几曾对大臣监修国史有所批评,说他们“凡所引进,皆非其才,或以势利见升,或以干祈取擢”(注:《史通》卷10,《辨职》。),这也从反面说明史馆修撰人员的引进升降是由监修国史负责的。第二,负责史书编修工作。中

6、宗景龙二年(708)四月,大臣韦巨源等五人同时担任监修国史,时为史官的刘知几“以监修者多,甚为国史之弊”,愤然“求罢史职”(注:《唐会要》卷64,《史馆下·史馆杂录下》。),并对此提出严厉批评:“顷史官注记,多取禀监修,杨令公则云必须直书,宗尚书则云宜多隐恶。十羊九牧,其令难行;一国三公,适从何在?”“夫言监者,盖总领之义耳。如创纪编年,则年有断限;草传叙事,则事有丰约。或可略而不略,或应书而不书,此刊削之务也。属词比事,劳逸宜均,挥铅奋墨,勤惰须等。某帙某篇,付之此职;某传某志,归之彼官,此铨配之理也。斯并宜明立科条,审定

7、区域。倘人思自勉,则书可立成。今监之者既不指授,修之者又无遵奉,用使争学苟且,务相推避,坐变炎凉,徒延岁月。”“比者伏见明公,每汲汲于劝诱,勤勤于课责,或云‘坟籍事重,努力用心’,或云‘岁序已淹,何时辍手’8。切以纲维不举,而督课徒勤,虽威以刺骨之刑,勖以悬金之赏,终不可得也。”(注:《史通》卷20,《忤时》。)从刘知几的这几段话来看,对修史原则做出具体的斟酌决断,对修史人员做出适当的分工安排,对修史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都在监修国史的职责范围之内,只是景龙年间,监修过多,没有较好地履行上述职责,才招致刘知几的强烈不满和严

8、辞批评。第三,裁断疑难。唐朝曾在宫禁之中设立史馆,作为修撰国史的场所,目的是“重其职而秘其事”。但玄宗开元年间,却屡有犯禁,“张说在家修史,吴兢又在集贤院撰录”,使“国之大典,散在数处”。针对这种情况,开元十五年(727),宰相李元澜ㄒ椤巴账档染褪饭?参详撰录”(注:《唐会要》卷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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