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修改方式与改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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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修改方式与改进宪法修正案方式与其他宪法修改方式的比较4关于宪法的修改方式,世界各国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全面修改和局部修改两种,当然亦有学者提出了“无形修改”[6](P407)一说。全面修改只有在宪法规范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实际时才进行的一种修改,比如五四宪法的修改。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也就是在宪法小部分内容落后于社会实际或不符合社会实际时进行的修改。宪法的部分修改主要有三种具体方式[7](P406):第一种是以决议的方式将修改后的条文替代原有条文,

2、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第二种是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第三种方式是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经过仔细比照可以发现前两种方式中宪法的原条文已有改变,有学者称之为“原文修正式”[8](P419)。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主要区别是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宪法修正案方式与全面修改的比较实际上就是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的比较,加之中国主要采用部分修改,此处主要对部分修改的方式进行比较。修正案方式与原文修正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一)修正案方式更好的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进一

3、步提高了宪法的权威性。由于宪法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宪法的稳定,故而宪法的稳定性非常重要。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法律的稳定性是法的规范性的体现,为了更好的体现宪法的规范性价值,当首选“宪法修正案”方式。“原文修正”方式虽然能使宪法保持一种单一完整的文本外观,但实际上却无法像修正案的方式那样充分体现宪法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可保持宪法原文的完全不变,这既体现了对过去制宪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体现了对民众追求自由民主过程的纪念,更能强化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和尊严。而在“原文修正式”下,宪法原的条来的条文被改变和删除,容

4、易使人们质疑宪法的至上性,不利于宪法权威性的树立。(二)修正案方式能够完整的反映宪法的发展历程。若想了解一国宪法发展史,通过分析一国宪法修正案不失为一个好方法。通过它,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制定时的原貌,也可以看到修改的时间与内容,从而充分了解我国立宪主义的根本精神和发展变迁。而在“原文修正式”下,我们只能看到宪法的最新内容,这样宪法的发展历史就无法得到反映。(三)修正案方式能够更好的反映我国宪法修改技术的进步。八二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我国宪法修改的频率、幅度和力度都是空前的。内容涉及到宪法序言、宪法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5、等各个方面。这一方面说明这一历史时期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变化相当快,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宪法修改技术进步的体现,因为若没有一定的技术支撑,很难有如此规模与频率的修改,而在原文修正式下是很难看清这一进步与变化的。修正案方式的进一步优化4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采取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一方面这种方式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比其它修改方式更具优越性;另一方面,这也是一种与世界接轨的方式,具有国际化的特征,应当说是比较科学的,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现有的修正案方式上止步不前,那还是远远不够的。就像季卫东曾说过的那样“现代法的特点是可

6、变的,甚至是求变的。”所以修正案方式也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与改进。(一)修正案语言表述应体现法律性与逻辑性。修宪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大事,需要慎之又慎,所以对修宪的要求比修改一般法更高更严。这不仅体现在程序上,在文字表述与语言运用方面也值得注意。比如《宪法修正案》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词汇,就包含有浓厚的政治学或经济学色彩,其内涵连当前政治学、经济学中都没有定说,法学界定更属不易之举,显然,诸如此类术语是欠缺法

7、律色彩的;其次在逻辑上分析,这里说到“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就有与之对应的“非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非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什么呢?倘若将其推断为公有制经济,则显然又与修正案14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相冲突;最后,从修正案14条(修改后的宪法第6条)来看,国家是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私人所有制作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来确认的,可是修正案16条(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却又把它们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8、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规定,而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制。[9]是否可以把他们即作为经济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又作为经济体制(形式)的组成部分,是有待商榷的。(二)对宪法修正案内容的引用作出统一规范。宪法修正案的功能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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