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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刑法与生态利益探索本文一、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概述环境犯罪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特性。第一,具有灾难性的危害后果。环境犯罪不仅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而且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仅危害这一代人,而且很可能会危害下一代人。环境犯罪一旦发生,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面。第二,其运行时效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环境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的犯罪,其危害后果往往具有长期潜伏性,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不易察觉,其发案时间常常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二十几年,而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大部分环境犯罪的追溯时效为10年,这很可能
2、会导致大量的环境污染犯罪得不到追溯。因此环境犯罪的追溯时效应适当延长。第三,环境犯罪具有高度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能否成立,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行政法的规定,甚至多数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由其它环境行政法规的规定来填补。现行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定没有有效地顾及到环境犯罪的特殊性,而实际上这也不可能做到。把环境犯罪规定到刑法典当中,只是过多地注意到体系的逻辑性和完整性,却忽视了环境犯罪的实际追溯效果。为了有利于追究环境刑事犯罪、便于司法操作,环境刑事立法在模式上应当具有独立性。环境刑法作为刑法的一个子系
3、统,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它应该有一个有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系统的指导思想。对于环境刑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可以从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构架。人类社会发展到生态文明阶段,传统法律可以说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环境刑法的法益,应以集体公益保护为基础。传统上刑法法益以个人法益受侵害为防卫的主要对象,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大多数危害环境罪的成立均以对人的权益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环境犯罪的客体应当是环境权益,环境刑事立法应该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在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相当严峻,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然在加剧,并
4、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范围加大,我国环境刑法立法观念应由传统的人本主义中心立法向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立法转变。在52001年环境资源法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主张根据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0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取代以/人类利益0为中心的传统价值观念,并进而提出其法律价值取向应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推移,由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拓展。生态经济学认为,/当今时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生态与经济
5、的矛盾已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对基本矛盾。0因此,人类想要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然要遵循经济与生态相协调发展的规律,从生态学的角度保护环境,在立法中考虑环境要素,在经济运行中加入环境因素。二、生态利益的保护是环境刑法的本质和目的5当今世界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及环境现状,向环保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刑法介入环境保护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0归根到底是对人与自然的保
6、护。注重自然生态系统价值以及人与生态和谐统一的目标决定了在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中要有法律规则的介入,人与自然关系的秩序化和合法化已成为历史和现实的双重要求。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功能,最主要的是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在漫长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历史中,人类一直关注其经济功能,在立法上表现为将环境资源作为财产进行保护。随着人类对环境资源认识的深入,环境的生态功能开始得到重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要求在立法上体现出来。至此,人类利益中原本被忽略的一个重要利益生态利益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环境刑事立法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具体
7、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环境犯罪作为一类独立的犯罪予以规范;二是将生态利益作为单独的保护法益。这样,环境刑事立法就从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转向生态安全,生态利益成为环境刑法的保护目标。环境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体健康及经济活动所必须的环境条件,维护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使生态环境呈现为良好的质的状态,而这主要取决于对生态利益的保护。因此生态利益的保护才是环境刑法的本质和目的。环境刑法对生态利益的保护首先体现在法益目标的选择上。环境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污染环境犯罪侵害
8、的利益较为复杂,因为污染环境不单表现为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而且它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来说,很多国家往往把生态利益和人身、财产利益均作为法益目标。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一般不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但因资源固有的财产属性,保护法益往往确定为生态和财产利益。但是,在几个保护法益中,有一个基本法益的选择问题。不同的基本法益选择导致犯罪构成设计上的不同和罪状表述上的差异,从而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