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办税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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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工商业户办税指南一、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管理1、开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征收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征收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个体工商户申请税务

2、登记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变更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内容的证明文件、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填写《税务变更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及时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3、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因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3、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主

4、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调查核实并出具注销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发票管理1、发票领用申请个体工商户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地税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申请安装税控机(开具税控发票),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和发票。2、发票缴销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停业申请时,必须将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发票上缴办税服务厅保存(目前,停业期间收回的发票均在主管税务机

5、关税收管理员处保存),待恢复营业前到办税服务厅领回留存的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申请时,必须将发票领购簿和发票上缴办税服务厅注销。三、个体工商户需缴纳的地方税、费、基金1、个体工商户需缴纳的地方税、费、基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资源税、车船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水利基金、社保基金等。2、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不含2万元),免征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四、税收定额核定管理1、税收定额的核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

6、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①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②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④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⑤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⑥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⑦发生纳税

7、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⑧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税收定额的核定期限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或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税收定额的核定程序:①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定额。②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

8、结果,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③集体评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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