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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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描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

2、税务登记机关的。国税、地税通用业务。县级业务。【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

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函〔2015〕389号【受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办公时间及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2366。【办理时限】(一)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

4、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送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上述

5、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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