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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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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终止所需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案情简介] 陈志科(化名)原在天空保险公司(化名)工作,1993年因大海保险公司(化名)组建,陈志科由上级公司协调调入大海保险公司工作。20XX年陈志科因身体原因与大海保险公司协商决定,陈志科开始内部退养,双方签订了《员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内部退养于20XX年1月1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在陈志科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料办理退休手续。协议签订后,陈志科即开始享受内退待遇,由大海保险公司每月给其发放生活费3000元。在陈志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大海保险
2、公司为陈志科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部门答复因陈志科没有档案,无法确定陈志科的起始工作时间,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随后,大海保险公司停止对陈志科发放生活费。 补充:1、陈志科从天空保险公司辞职时,天空保险公司扣留其档案至今未还; 2、大海保险公司于20XX年8月3日向陈志科发放通知,称:“你于20XX年12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你个人档案未转入我司的原因,我司不能为你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与诉讼情况] 20XX年7月陈志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大海保险公司补发其自内退期满至今的工资及补偿金,并请
3、大海保险公司按以前标准按月发放3000元工资;2、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等。 大海保险公司答辩称:1、双方之间自内退协议期满后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给陈志科发放工资的义务;2、陈志科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责任在于其个人档案无法转入,不在大海保险公司。陈志科应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向天空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回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则顺理成章,而不应对大海保险公司提出过分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志科与大海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陈志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双方没有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按照《员工内部退养
4、协议》的规定,大海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在陈志科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时候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的协议义务,大海保险公司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在没有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而停止向陈志科发放生活费,造成陈志科生活困难,均构成对陈志科权利的侵犯,鉴于本案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特殊,在作为用人单位的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前,应由大海保险公司承担陈志科的退休生活费为宜。裁决一、大海保险公司按照申诉人同等情况的退休员工待遇标准,向陈志科支付生活费直到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二、驳回陈志科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后,大海保险公司不服,
5、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大海保险公司没有为陈志科支付生活费的义务。 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的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大海保险公司应根据《内部退养协议》的约定为陈志科按原标准发放工资直到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律师视点]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的结果都没能整体上把握和处理此案的矛盾,有不妥之处。下面就本案争论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6、 一、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存在有两种形式,一是劳动合同;二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后不会再有这样的提法,因为《劳动合同法》不允许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本案中,在办理内部退养后双方没有形成劳动与被劳动事实,事实劳动关系无法谈起,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能从劳动合同入手。内部退养协议签订前没有谈起的必要,内部退养协议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仍然存在,是问题的关键。《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在陈志科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止,在陈志科达到
7、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大海保险公司为陈志科办理退休手续。 首先,内部退养协议是否终止,要看什么是“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明确的是什么是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发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规定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男年满60周岁是法定的退休年龄。具体到本案,陈志科在60周岁的时候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自陈志科60周岁之日起双方的内退协议即已终
8、止。 那么,内部退养协议到期终止,是否能认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呢? 是不是应按《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争议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法》当时并没有生效实施,那么《劳动合同法》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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