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能主张哪些工程款

包工头能主张哪些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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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工头能主张哪些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2003年9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将其水泥生产线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A公司又将本案争议的部分工程,即1、烧成窑头、熟料储存库、砂土铁粉煤灰预均化堆场输送2、转运站3、生料均化库基础部分等工程项目转由邓某出资施工承建,2004年11月底完成并交付使用、安装设备、试行并通过验收。2006年5月l3日,邓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尚欠工程款550万元,因客观原因,现起诉350万元及利息,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

2、公司答辩称,邓某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我公司不承认A公司与邓某间的违法转包关系,邓某起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A公司答辩称,B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邓某作为我公司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得的施工费用应由其与我公司结算。2006年11月28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某工程造价公司对争议工程进行评估,作出鉴定报告,确定经争议工程鉴定为7255191.83元。二、案件争议焦点在建筑行业和建设领域,大量的工程存在非法的转包行为,许多的工程实际上是由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完成的,这些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即我们通常

3、所说的“包工头”。而一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包工头发生工程款项纠纷,争议颇大。作为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所能主张的工程款项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包工头能主张哪些工程款?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查明,邓某在B公司领取工程款3521838.29元,在A公司领取工程款622500元,合计4144338.29元,二者相抵,B公司尚欠邓某工程款3110853.54元。一审法院认为,讼争工程是A公司分包给邓某的,邓某与B公司已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邓某与A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分包权利义务关系。A公司作为转包人应对发包方B公司拖欠邓某

4、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B公司应付给邓某工程款3110853.54元;二、B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给邓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三、A公司对B公司应支付给邓某的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及鉴定费共98072元,由邓某负担41614.4元,B公司负担56457.6元

5、。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答辩理由和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为由,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邓某的一审诉讼请求,A公司没有提出上述,以原审被告的身份参加了二审的诉讼活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B公司尚欠邓某工程款3110853.5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A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33072元由B公司负担。而后,邓某向某市中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院认为B公司没有现有财产可供,即将A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给邓某。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向

6、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主要理由是:邓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只是其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是适格的原告;即使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其也无权主张全部工程款,因A公司派出了所有施工管理人员,投入了资金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也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邓某只能得到工程造价的直接费用,其他费用应当由有资质的A公司所得。2008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2008年12月0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某高院再审本案。某高院再审后认为,争议工程由邓某实际施工,B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给邓某,对尚欠部分应继

7、续支付。由于邓某无施工资质,其与A公司间的转包关系为无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本案工程应按非等级资质结算工程款,邓某只应对其施工的成本进行结算,不应从工程中取得利润。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工程经鉴定,造价为7255191.83元。其中直接费为5558984、93元,其他费用为692256.17元,独立费(包括材料价差为950645.7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53304.98元)为1003950.73元,邓某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为6509630.69元。

8、邓某已实际从B公司领取工程3521838,29元,从A公司领取工程款622500元,合计共领取工程款4144338.29元,故B公司应继续支付尚欠工程款2365292.4元给邓某。经某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梧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二、B公司应付给邓某工程款2365292.4元;三、B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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