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权法主体地位_从国家所有权性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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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卷第1期南京审计学院学报Vol.4,No.12007年2月JournalofNanjingAuditUniversityFeb.,2007法学研究国家的物权法主体地位———从国家所有权性质探析朱涛,唐志容(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江苏南京210029)[摘要]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当前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国家作为典型的公权力组织,虽然它事实上是国有财产的所有人,但能否在法律上享有物权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所有权相关理论进行评析,试图澄清存在于一些理论与制度上的模糊认识,以论证“国家”是物权法上的主体之一。[关键词]国家;物权主体;私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

2、码]A[文章编号]16728750(2007)01006904自物权法的制订提上立法议程以来,不同版本更现代的意义上讲它还是经济国家,国家必然要以的专家建议稿相继出台,各种角度的学术文章纷纷某种身份介入规范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私法领域。发表。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各种争论有了集中在国际社会,国家同自然人、法人一样,可以依据民的焦点,其中国家的物权法主体地位之争尤为激烈。事法律,与自然人、法人、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结成不仅一场轰轰烈烈的学术讨论就此引发,物权法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出台也被暂时搁置。虽然国家是主权者,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

3、决的自我法律关系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但国家作为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民事主体在地方法院可以被诉则是得到公认的,国[2]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家已当然成为国际私法一个重要的主体。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在国内私法领域,国家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用呢?发行国债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家与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相对方建立了合同关系,然而我国《合同法》第2条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在描述合同关系主体时,并没有将国家列入其中。[1]①社会脱离

4、的力量,就是国家。”从哪个角度考察都在物权法上,国家无可置疑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不可否认国家是公权力组织,是一切公私权力(利)在所有权领域,国家绝非仅于“特殊场合”才充当权的来源与出处。然而国家并不仅仅是政治国家,从利主体,而是一种最为主要的物权人,但《民法通则》[收稿日期]2006210213[作者简介]朱涛(1976—),女,四川成都人,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唐志容(1978—),女,江苏镇江人,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法社会学。①尤其在我国“,国家所有权”几乎被广泛认为是“国家财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名词。·69·①也未对此加以明确

5、规定。针对这种现状,笔者以在法意义上,基本权利是那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5]为,要确定国家的物权法主体地位乃至民法地位,必无条件维护的权利与重要的特权与豁免权”。它须首先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直接反映了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宪政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设置权,目的是在公私一、国家所有权既是公权也是私权权力之间划一道警戒线,防止公权力的泛滥,因此其有学者认为,依据主流学说(法律根据说),凡根设置规则着眼于对基本权利内容的列举;而民法上据公法规定的权利为公权,凡根据私法规定的权利的财产权则主要属于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为私权。在我国,国家对于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

6、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所有权应属公权。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强调以主体平等为基本特征的民法领域,物权中的地属于国家所有。”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所有权设置是要在不同的主体利益之间作出区分,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因而其设置规则强调的是主体的权利平等。由此可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知,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之间的主要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依上列规定,国家对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于城市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系直接依据宪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的主体之间的法(公法)取得,而非直接依据民法

7、(私法)取得,故其关系之上。所以,国家所有权既可以是宪法上的概[3]性质应为公权而非私权。可是,权利的划分显然念,也可以是民法上的概念,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是如此简单的非此即彼。仅是一种原则宣示,惟有民法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宣众所周知,在现今大多数国家,很多财产权(尤示“转化”为具体的民事权利加以确认之后,权利方其是物权)概念不仅是属于民法上的用语,同时也属可获得切实保护,经过民法确认的权利当属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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