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物权法创设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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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把握物权法创设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论文..毕业摘要物权法按所有权形式分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学者误将这种分类当作所有权主体结构安排,认为排斥了自然人与法人主体的存在而出现空洞,提出“物权结构空洞说”。所有权形式不是物权主体的并列,“私人”是庞大的群体,不能具体化为人格。错觉源于用传统模式去衡量物权法认可国家物权主体地位的创新。存在决定法律内容,法律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物权结构分析可以明晰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私权利是配置物权..毕业,公权力是建立、保护和限制物权。关键词国家主体;所有权;物权法;空洞说物权法还是确认了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但是,许多学者在《物权法》颁

2、布前后始终认为这种确认属物权法根基的扭曲和错位。这种认识对物权法的实施和日后的民法典制定是一大障碍。因此,要在法理上统一认识,准确理解和把握物权法创设国家主体地位的法治价值,以利于物权法的有效实施。一、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认可属物权法的创新《物权法》第41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该规定关于所有权国家主体对物的绝对排他性,是所有权的基本特征。物权排他性是以明确物的归属为前提的,《物权法》的第46条至第57条,逐条地采用列举方式将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公益服务性资产、行政机关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作为出

3、资人投入企业的资产等,明确专属于国家所有,这就界定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对于特定物的所有权归属关系。明确物的归属是物权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明确物的归属是根本,但又是手段,其目的在于物权行使以发挥物的效用。国家是虚拟的抽象的共同体,不能直接支配国家所有的物。《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所有权行使是所有权权利结构的组成,国家要参与到民事关系之中行使所有权,还必须具体到一定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物权法》第57条规定了相应机关及机构对国有财产管理和监督、保值增值的职责。这样,政府机关由此承担了国家所有权的主要职责,使国家所有权主体人

4、格得到落实,意志得到体现。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只是按国家意思行使权利的执行者,是所有权主体的延伸,而非所有权的享有者。政府行使的不是自身的权利,只是在履行对国家所有权主体承担的义务。物权法按社会所有制形式分类,将国家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形式并列。《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如此规定,使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与物权种类对接,且又相互对称。这种归类方法具有中国特色,把全国所有权的形式按“身份”全部概括在四种类型的物权之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物权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公有制形式,私人所有权的物权是指企业、家庭、自然人、个体户等所有权;在

5、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下,还存在国家、集体、私人三种类型混合在一起的“混合所有”形式,被物权法界定在“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之内。权利形式的分类不是权利主体的分类。以所有权表现形式分类的国家、集体、私人,不是民事的物权主体的并列,其中集体特别是私人不具有物之归属或没有法定代表支配的人格,所以,所有权形式的归类和平等不能取代所有权主体的平等要求。《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明确归属并直接收益的物权主体平等,是物权法中的自然人、企业、国家和其他组织的平等。这四类主体属《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支配特定物的“权利人”。从物权法的系列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国

6、家是所有权分类方式的属类人,也是所有权主体结构的权利人。“集体”和“私人”只是属类,不是主体,而“企业”和“自然人”则只是主体不是属类,这是物权法立法的技巧性安排。在如此安排过程中,社会各种力量集中在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的定位问题上,经过反复对比,最终认可了国家的主体地位,属物权法根据中国的客观存在而作出的科学选择,是立法上的创新之举。二、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是由客观发展决定的(一)对学术界关于“物权结构空洞说”的辨析起草物权法的王利明教授强调:物权法“根本无法理顺主体制度与权利制度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主体地位都在所有权构建中落空;国家、集体和私人不是一般的民

7、事主体,反在所有权制度的构建中被作为排斥自然人和法人所有权的主体存在。以此,整个物权法的根基就出现严重的扭曲与错位,物权法的整个结构从根本上被破坏或者被空洞化了”。学者认为国家、集体、私人作为民事主体,取代了传统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对物权法的物权安排认定为“物权结构空洞化”。“物权结构空洞说”受到许多专家的赞同,并形成一种学术倾向。同是负责起草物权法的尹田教授进一步明确:“在国家的权利主体地位问题上便不得不问:究竟是现代民事主体一般理论有误,还是物权法对于国家所有权的广泛而且具体的规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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