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处罚与刑事处遇措施逻辑展开——以我国少年刑法规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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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7月河南社会科学Ju1.,2007第15卷第4期HENANS0CIALSCIENCESVo1.15No.4刑罚处罚与刑事处遇措施的逻辑展开——以我国少年刑法规范为例巫修社(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摘要:少年刑法是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尚无系统的少年刑事法典,相关的刑法规范只是在普通刑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存在诸多问题。明确对少年犯的从宽处罚幅度,加强刑罚处罚原则间的协调,改革少年犯刑事处遇措施,建立对少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司法保护制度以及刑罚裁量制度,应成为完善我国现有少年刑法规范和未来制定少年刑事法典的重要内容

2、。关键词:刑罚处罚;刑事处遇;少年刑法;规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4—0094—02近年,具有中国特色的青少年法律体系在我国已具雏形,增加相应的内容。青少年法制建设和青少年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也二、刑事处遇措施有碍少年犯回归社会不可否认,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仍居高不下,其中固然研究表明,处遇措施与重新犯罪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联系。有多种因素,如果仅就立法的层面而言,这与我国少年刑事立有过犯罪历史的少年犯,他们和正常人一样,渴望得到社会的法乃至整个青少年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不无关系。我国认可,而当他们的努力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

3、时,原有的心理在不仅没有专门的少年刑法,即使是刑事程序法,也只有最高人压力下便会发生扭曲,从而使他们把自己归入异类,重新回到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布犯罪的老路上去,借此来释放沉重的思想负担。为清除少年犯的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制定和颁布少年刑事法典,完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完全或者限期取消少年犯罪记录,不让善现有的少年刑法规范,已成为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刑事污点载入档案,这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日等国关键一环。立法虽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完善的立法却是有效的少年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该消除,或者在适当解决问题的前提。基于此,笔者认为,在

4、我国少年刑法典出台的时间抹去,即使犯有杀人等重罪的少年犯,如果获释后5年之前,应尽快完善现行少年刑法规范的内容。内不重新犯罪,其犯罪记录也会被取消。依照西方刑法及犯罪一、不同的刑罚处罚原则之间缺乏协调性学理论,这样规定的根据在于,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责任在于社刑罚处罚原则体现了一国刑事立法的基本宗旨,直接关会,而不完全是犯罪者本人。乎刑罚适用的实际效果⋯。对于少年犯而言,他们极具叛逆性,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前科制度,但是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易走极端,心理素质还比较脆弱,通常难以承受较大的打击,度。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犯罪记录被记入档案是人所共知的所以如果处罚不当,就会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甚至仇视社

5、会、蔑事。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视法律从而产生负面影响。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实行从宽处罚原事处罚,不得隐瞒。毫无疑问,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则,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该说,这一原则基本上是可犯罪人。应该说,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刑法作此规定行的,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明确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这一规定对成年犯和未成年犯不作何种情况下从轻、何种情况下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加之任何区分,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有

6、失妥当。长期以在实践中缺乏完整的司法解释,因而在实践中极易造成量刑来,由于我国没有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失衡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从宽处罚的内容不够全面,即除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同一部刑法,不利于对犯罪少了从轻、减轻处罚外,没有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年获释后的特殊保护。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与国际接轨,并有收稿日期:2007一o4—02作者简介:巫修社(1965一),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94·必要在今后的少年刑事立法方面,建立取消少年犯罪记录制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发生质的改变,最终导致在对

7、少年犯度,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防止他们重新犯的处置上甚至严于成年人的荒谬逻辑。笔者认为,根据联合国罪。基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借鉴1948年《日本少年《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中关于尽法》第60条关于“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监禁机会,采用更多的替代措施的精神,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之规定,我们有必要充分运用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非监禁刑处理方将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作如下调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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