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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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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缆、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
2、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管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第三条【建设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合理利用的原则,并符合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海洋农业、环保、公安、公路、市政、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工作。-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五条【联席会议】本市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部门工作,并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商解决。第六条【保护活动】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信息基础设施,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有权制止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举报。第七条【宣传工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磁辐射等知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4、统一规划】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相关相关部门,结合信息行业发展规划水平,组织编制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光缆、电缆、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3-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同步建设1】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时,信息化
5、主管部门应当事前与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进行协调,协商配套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保障建设项目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第十条【同步建设2】新建、改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官网、电信间、基站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地埋线】通信线路具备地埋线条件的,电信及广播电视
6、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第十二条【综合管廊】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预留足够空间并提供接入条件。-4-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不得在已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且管廊有足够空间的区域内新建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第十三条【共建共享】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制度。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基站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可以向各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提供使用,实现各
7、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平等的向用户提供服务,以及用户自由选择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既有民用建筑内的管道、线缆等通信设施,在设备冗余的情况下,可以向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提供使用。民用建筑配套信息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与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就相关费用进行协商。第十四条【禁止排他】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为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
8、单位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或者以索要入场费等形式阻挠电信及广播电视业务建设单位、经营单位进入该区域提供服务。-5-第十五条【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专业机构对民用建筑配套信息基础设施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按程序申请专项验收,同时将相关质量验收文件报专项验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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