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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第
2、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
3、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1控制和建设。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A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
4、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
5、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2的85%累加。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
6、的公共建筑,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三)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1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
7、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1执行。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1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
8、不得占用道路3用地。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第十五条【无障碍停车泊位】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第十六条【区域共享】在编制城市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停车泊位总量平衡、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在附表1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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