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行hacc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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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行HACCP等质量认证体系的实施意见解读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领导关于推广国际先进行业质量标准和管理体系,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市食药监局制定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推行HACCP等质量认证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一、制定背景食品产业是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之一,以提高质量和效

2、益为中心发展食品工业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价值链高端化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多、小、散和粗放式生产,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质量安全防控体系薄弱、企业持续增长后劲乏力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现代产业快速发展和经济新常态的需要。在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良好作业规范(GMP)等质量认证体系,能够转变现有的监督抽检等事后监管方式的局限性,将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在对加工过程的控制上,是企业提升管理绩效、增强质量安全防控能力、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途径,对提升食品产业素质

3、、推动食品产业升级、保证公众食品安全意义重大。二、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鉴河南、山东、郑州、济南等省市做法,结合成都质量强市、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按照“企业主体、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细化了分类分级推行目标,通过宣传引导、分步推行、主体责任落实、防控体系建设、教育培训、评估评价和第三方互联等7项工作措施,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行业自律、企业自控、认证推动、消费者响应、试点先行”的工作格局。三、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

4、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版)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

5、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版)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第二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6、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版)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

7、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四)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

8、度控制等。(六)国务院质量安全工作相关要求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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