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法特别程序挑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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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执行新刑诉法特别程序挑战和对策  摘要:新刑诉法较以往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改动,尤其是在特别程序中,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面对这些新确定的简易程序,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工作挑战。本文主要从目前检察机关的现状以及如何进行应对的角度,分析如何在新刑诉法的指导下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关键词:新刑诉法;刑事特别程序;检察机关12新刑诉法第五编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

2、件诉讼程序;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零散规定之外,其他三个特别程序的内容完全是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也有大量新增的制度。对检察机关而言,四个特别程序基本上都是新内容,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多挑战,诸如对传统思维观念和办案方式的惯性依赖短期难以改变、新规定造成检察机关工作量的增加、相关专门人才的缺乏以及社会公众对新制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等等,这些问题都要求检察机关在执行新刑诉法中要尽快转变观念,积极做出应对

3、。一、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挑战与对策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继毒品和环境污染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公害。早在1985年,我国就加入了联合国《青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与《北京规则》实现接轨。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仅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等少数特别规定。新刑诉法结合了《刑法修正案(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较为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办理方式、强制措施、辩护、讯问、起诉、刑罚执行和

4、犯罪记录封存等。对检察机关而言,大量新规定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还需要学校、监护人、社区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等方面的配合,这会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12以往的执法观念注重打击犯罪,追求逮捕、起诉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因此,检察机关应转变执法观念,不

5、能片面强调打击,而应该注重教育、挽救,在办案过程中更加细心、耐心,关注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保障其未来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方式也应更加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二)专门人才和配套资源的不足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承办,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加上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新制度不仅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而且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基层检察

6、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困境,尤其是公诉、侦查监督等业务部门,加上承担了过多执法办案之外的其他工作,执行新规定会面临专门人才、财力和物力等资源的不足。12针对人才和相关资源不足的问题,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一方面应根据需要,加强相关专门人才的招录与培训,配备相应的资源;另一方面应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例如某些面积小、人口少的行政区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交由其中一个基层检察院集中办理,以节省司法资源;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多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办理

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突出办案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三)其他有关方面的配合问题12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很多需要学校、监护人、社区和其他国家机关等有关方面的配合,诸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诉讼权利保护、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犯罪记录封存等,单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是很难全面落实的。至于其他有关方面能否积极配合,却受到观念、时间精力和法律制度本身等因素的制约,这给检察机关执行新规定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果检察机关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就需要监护人、学校、社区和其他国家机关等有关方

8、面的配合;如果检察机关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就需要监护人配合监督考察;如果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就需要有关国家机关的配合做好保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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