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ID:44425572

大小:2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22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_第1页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_第2页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_第3页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_第4页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新刑诉法下刑辩律师的机遇、挑战和对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易其稿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对原刑诉法在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技术侦查、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等重要环节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有效地惩罚犯罪、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

2、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实施,律师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克服困难,抓住机遇,敢于挑战,是值得每一位律师深思的问题。关键词:新刑诉法;机遇;挑战;对策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制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被称为“小宪法”。此次新刑诉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整个社会公众的巨大关注,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都成为一大热点。也将对我国律师业务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重要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律师执业带来新的机遇;其次

3、是律师面对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新挑战;再次是律师在新刑事诉讼中应掌握的基本对策。下面笔者将从以上三个方面结合律师在执业中的实务做以下的阐述。一、新《刑事诉讼法》为刑辩律师执业带来新的机遇:1、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期间即可以辩护人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新刑诉法完全采用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审查起诉阶段即有完整阅卷权等规定,扩展了律师权利,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大有可为。2、新刑诉法还规定,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侵犯其行使诉

4、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进一步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3、新刑诉法对辩护人伪证罪的处理,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该规定大大降低了辩护人因执业遭到报复的风险。4、新刑诉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为辩护人,调查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因此,可以说,新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特别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如自行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

5、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则应及时提交司法机关。二、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遇到的新挑战:1、律师可了解案情,但了解难,没主动权。新刑诉法增加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的权利,这对于辩护律师及时有效行使辩护权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由于法律采取了辩护律师“单向了解”的立场,并未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对于案情有披露或主动告知给辩护律师的义务。辩护律师可以而不是有权了解案情,那是不是意味着侦查机关也可以不告诉律师?如果司法解释不明晰这一点,辩护律师很可能会遭遇“了解案情难”。更麻烦的是,如果律师了解不

6、到或了解了不准确的案情,当事人会对律师的服务不满甚至责难,立法上漂亮的规定反而会成为律师受责难的根源。律师能否了解到案情,了解的案情是否全面充分,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没有主动权。只有确保让侦查机关全面充分地向律师提供案情,律师这项权利才不至于落空。2、律师易阅卷,难辩护。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采用全卷移送主义,这一规定的好处是彻底解决了律师的阅卷难问题,但全卷移送导致法官庭前全面阅卷,可能会造成先入为主。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对刑事法官案件事实心证的形成影响可能会有缩小趋势,可能导致庭审辩护意见被采纳会更难。能够

7、避免庭审形式化的唯一制度希望,就是证人出庭制度的切实实施。新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新法将证人是否出庭的裁量权完全授予了审判人员,辩护律师仅仅有申请权。因此律师申请却不被准许的无奈仍会发生。3、解决了老难题,出现了新难题。刑辩律师执业有“老三难”,新律师法实施后又有了“新三难”。其实,新刑诉法实施后,还会有“新新三难”,甚至“新N难”。比如前面提到的“了解案情难”。其实即使按照新刑诉法,律

8、师侦查阶段会见也不见得就是一帆风顺。新刑诉法增加了律师的权利,但就其条文本身而言还不够明晰。律师能多大程度实现其权利还有待检验。比如说新法规定会见不受监听,但在监视居住情况下,被会见人本来是受监控的,这怎么解决?还有,虽然规定不被监听,但没有规定不被监视。如果被监视,又该怎么应对?三、刑辩律师如何应对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