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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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经信函〔2017〕109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镇街(园区)、各相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经信信息〔2016〕24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业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

2、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7年9月25日(联系人:邝炜宗,联系电话:22386382)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经信信息〔2016〕24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根据《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

3、经信信息〔2015〕397号)和《关于下达2016年广东省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电软〔2016〕83号)两份文件,由省级财政下达至本市,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科学监管、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提出资金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镇街、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申报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选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市场配置难以解决的公共服务关键节点进行重点扶持,重点用于市、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两级政府和组织,以及市、镇(街道、园区)两级电信和广播电视运营单位开展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监测平台建设等相关项目支出。第六条

5、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宣传、技术指导及信息化监测管理平台等非基建工程项目,按合同价格进行全额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类项目(含光纤改造、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及存量维护等),以事后补贴方式资助,其中单个项目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审计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主要资助基础—2

6、—设施建设工程类项目(含光纤改造、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及存量维护等),以事后补贴方式资助。其中,项目有多个实施区域的(以镇、街道、园区为单位),每个实施区域资助经费不超过该区域经审计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整个项目合计总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效益、项目申报数量,市经信局可以调整核定项目最终资助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第四章申报和审核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须在本市办理机构注册、税务登记手续,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未按时完成由市经

7、信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并申请验收(完工评价)或前三年内累计有2个或以上项目(含市配套资助项目)验收不及格(或评价不通过)的,不具备项目申报资格。第十条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项目内容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或政策,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二)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资助。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编制《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申报材料不规范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内容包括:—3—(一)《东莞市经济

8、和信息化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封面)》(附件1);(二)材料目录清单;(三)《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四)《项目申请报告》(参照附件3编写);(五)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六)《专项资金责任承诺书》(附件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后将胶装成册,一式五份报至市经信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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