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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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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轻罪案件不捕适用之探究 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慎用逮捕措施,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仍未能改变批捕率高居不下的局面。为此,笔者结合德清县实际,试从当前轻罪不捕适用范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对轻罪不捕作初步探讨。一、审查逮捕工作情况经统计,德清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009年至01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0人,其中批准逮捕19人,不捕的100人,占审结总人数的49%,同时,结合我县外来人员犯罪率高,但轻刑案件多的
2、特点,在审查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时,通过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对外来人员不捕45人。10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后,均作有罪判决,法院判处轻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暴力的侵财型犯罪、过失犯罪和一些轻微的暴力犯罪中,在罪名分布上,在罪名分布上,涉及三十多个罪名,较为集中的是盗窃罪658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478%,非法拘禁169人,占13%,故意伤害罪14人,占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1人,占59%,交通肇事罪41人,占3%,寻衅滋事罪4人,占3%,以上六类案件占捕后判轻刑总数的81%。法院判处轻刑的
3、这些案件中,不满三年徒刑的比率最高,约占捕后判轻刑案件的833%,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比率高于缓刑,约占11%。通过上述数据可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轻罪不捕”的适用率偏低、嫌疑人捕后被处轻缓刑罚的人数较多等较为普遍。而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已被看作是保障刑事诉讼进行的重要手段,“构罪即报、构罪皆捕”的现象较为普遍,“慎捕、少捕”的理念较为淡薄。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执法理念与实际执法操作存在冲突。从对德清被逮捕后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个案情况分析,造成轻刑案件逮捕率相对过高并非刑期判断失误,而是检察机关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4、的现实需要。因此,“构罪即报、构罪皆捕”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相对“慎捕、少捕”10的理念较为淡薄。从德清县治安实际出发,“两抢一盗”、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依然高发,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将打击“两抢一盗”、寻衅滋事等作为维护民生的工作重点,只要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上述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即予以批准逮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政策也随之调整,为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刑事政策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转变到宽严相济,具体到审查逮捕环节就是对轻罪要重点考虑有无逮捕必要。而轻刑案件的逮捕率相对过高则与宽严相济的要求相悖,也不符合构
5、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弥补错误、亲近社会的积极性被挫伤和家庭关系破裂,更易引发交叉感染,增加再犯的几率。(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执行机制不完善,导致了对逮捕强制措施的过分依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我国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羁押转处的最重要的途径。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办案人员为控制脱保率,为减少犯错的机率和降低上访、诉讼风险,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般捕。在我国基层司法中,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其本身的风险成本较小,而办案人员的职业风险
6、却较大,可以说,办案人员承接了许多被取保候审人的风险。这很自然会影响到办案人员职业心理和职业行为进行保守主义的选择。10(三)努力减少办案风险使得检察机关在处理“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时,往往选择了逮捕。特别是在承办外来人员犯罪案件过程中,在司法实践当中,外来人员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其亲友也没有本市的固定住址和职业,缺乏监管条件,难以符合取保要求。外来人员在取保后一旦脱保,即造成诉讼程序的中断,并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追逃,对于本来就紧张的警力无疑是雪上加霜,诉讼风险和成本的增加使办案人员宁愿选择逮捕。此外,对于何谓“固定住址”和“固定职业
7、”没有具体的定义予以界定,是否“固定”只能靠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去定义,造成对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标准不一。(四)不捕案件缺乏系统的考察机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为七天,期间不仅要对案件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还要对案件中涉及的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和立案监督事项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中规定了具体的无逮捕必要的情形,其中三条规定了“赔偿损失”为考察要件之一。如常见的一些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是否有逮捕必要往往就取决于是否有赔偿损失、是否双方已经达成谅解。但是在案件呈捕后的七天时间内,案件经办人即便发现了双方有达成谅解的可能
8、性,公安机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促成和解,导致部分本可以作无逮捕必要决定的案件最后被批捕,不利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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