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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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年9月)一、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如何确定销售额,是否可以按租金来确定?(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见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资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来确定。二、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

2、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了我单位和承租单位所用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也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三、2009年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区内一加工厂供暖是否同样免税?(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因此,该物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企业供暖应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四、我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单位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

5、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五、将自产的鸡粪制成膨化鸡粪销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鸡粪制成膨化鸡粪且其产品标准符合NY884-2004的属于生物有机肥,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六、认证发票密文有误,购买方税务机关

7、开通知单说开不了,怎么办?(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认证,密文有误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

8、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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