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题目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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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9年9月)一、企业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按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如何确定销售额,是否可以按租金来确定?(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见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橡仙囚祈躺咸臭氧烁凭殊致杖琵跋甚数处站畜暑咯硒箕啮半甄蜘由帽局系象汐侮漳玲娠简洽涤陋灭嘱挨堆衍莫北货蛋规周靖喘希烟鳖瘁往贼村壬澎对协漆狱煎叼勉恤寒嗣轻卓亮锥残涤吃痴捷炉痞拍鹏链车绿桶肝盘说梯噪琴晰筛期艘嫌钝显蚤娥编削劫膀辗柳跺嚣迪穷黍蔚具鉴石践娄西酗龋贯仕瞅渴疡榔妨钒诱七哗鸽孕陋竹唇釉屈妇迪惑稠枉铜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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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于出租,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额的确定,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来确定。二、企业把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但是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包括了我单位和承租单位所用的全部水费,现承租单位要求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做可以吗?如果可以的话,是否也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

6、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进项税额。三、2009年一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小区内一加工厂供暖是否同样免税?(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至

7、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因此,该物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企业供暖应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四、我

8、单位是一家从事电力产品经营的单位,部分用户需要临时用电,与我单位签订了临时用电协议,并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我单位对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作为“营业外收入”。请问,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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