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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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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第一节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的可移转性古典契约法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不承认其具有移转性。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锁”,变更任一方都会使债失去同一性。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权资本化乃至证券化都成为一种趋势,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可阻挡地突破了早期流转的限制。参看教材相关内容“合同转让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通则》曾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以此牟利,这否定了债权的财产权特征和债的资本化特征,限制了债的流通性。合同法已对其做出了修正。二、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的原因(一)法律行为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既可因单方法律行
2、为而生,也可依双方法律行为达成。(二)法院的裁判(三)法律规定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移转的原因大体有以下类型:1、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2、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企业合并或分离等,营业财产的概括出售等。3、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从而使全体债务人免除责任后,就其超过自己应负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4、保证人的求偿权。5、保险关系。第二节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概念合同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
3、行为。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态。二、合同转让的特点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转让前后的合同内容的具有同一性。通过转让不会使内容改变。2.合同的转让将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是通过转让行为终止原合同,产生新的合同关系。3.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概要Art.79:“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为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
4、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2、转让的对象系合同债权3、权利的转让可以是部分的,也可是全部的4、不得因债权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如已增加,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费用和损失二、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性质1、德国法采纳的无因准物权合同说2、法国法采要因的债权行为说3、英美法采用合同说三、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Art.79,禁止以下合同债权的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一般包括如下类型:(1)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2)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
5、如以某个特定的演员或作家为债权人的。(3)从权利从随主,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转让。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民法通则》ART91: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权利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无效。四、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关于合同转让过程中,如何处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国有三种立法例。1、自由主义(德国、美国)认为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依照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即可,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则可能在不知道
6、债权已转移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作出债务清偿,则此时债务消灭。如果债务人已经知道债权转让的,则无论他是从何处获悉的,均不能通过对原债权人履行而消灭其债务。2、通知主义(法国、日本)债权人转让债权随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必须在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或者在公证文书中对债权转让作出承诺后,债权转让的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也只有在收到对债务人所为关于转让的通知后,才能享有受让的权利。《法国民法典》ART.1690,《日本民法典》ART.467。3、债务人同意主义此种学说认为,合同权利的让与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7、民法通则》ART.91:“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我国合同法最终采纳了通知主义。ART.80“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ART.80.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防止受让人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通知生效主义的例外情形/表见让与:教材☆关于通知主义的评价通知主义要求债权人将权利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使债务人能够及时了解让与的事实,避免因债务人不知情而遭受的各种可能的损害或变故,同时,这种立法例又未对债权人自由处分其
8、权利的行为作出实质性限制,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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