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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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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盗窃罪演进和相关问题之己见 伴随着私有制,盗窃行为历经万年,并且一直被视为“不法”行为,实施者被给予严厉的惩治。我国古人曾将“盗”与“贼”联用,根据《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害身曰贼”(偷窃财物称为“盗”,侵犯人身安全的为“贼”),可见在古代盗窃行为影响相当恶劣。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将《盗法》放在法典首位,以显盗窃行为之严重和统治阶级对盗窃行为之痛恶。之后的《秦律》、《九章律》、《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例律》等都规定了盗窃行为,并给予了严酷的刑罚。新中国成立以来,盗窃行为依
2、旧被立法者给予高度关注,并作为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重点治理对象。从治安管理到刑罚处罚,从195012年《刑法大纲草案》到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有规范和惩治盗窃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97刑法中的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其三十九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罪之变化相比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
4、严重的”,刑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取消死刑,更加符合国际趋势和人道主义精神12《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共占死刑罪行总数的19.1%。根据意大利反死刑组织今年发表报告称,仅在2006年全世界就
5、有51个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在2006年全世界被处决的5628个人当中,有将近5000人是在中国被处决的,中国处决的死刑犯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人均数量上都堪称“世界一流”。另据统计,中国在90年代,每年被处决的人数甚至曾达到1.5万人。[1]12我国这次修改刑法,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更加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盗窃罪作为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类犯罪之一,并且具有非直接针对人身性,仅仅是对财产的秘密窃取之行为。此修正案颁布之前,对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视为罪行极其恶劣,并可
6、以给予死刑。但是这一规定早就受到学者们怀疑,甚至遭遇非难。其一,盗窃犯在实施盗窃行为之际,主观罪过虽说是故意,但是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不可同日而语,相差甚远。盗窃罪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包括银行、国家)的财产权,意志因素是积极追求窃得他人财产结果的发生,相比之下,抢劫罪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可能会)侵害他人的人身健康权,意志因素是积极追求劫取他人财产和(放任)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更是相当严重,在此不再赘叙,所以将盗窃罪
7、的最高刑定为死刑是极不可取的。其二,盗窃犯在实施盗窃行为之际,虽然采取各种手段,但无一不是“窃”取的。这样的犯罪行为相比那些光天化日、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要宽和的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映证了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并非不可宽恕,达不到死有余辜的程度。第二、在刑法条文中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客观罪行97刑法盗窃罪的客观罪行仅仅是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另外,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
8、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在此次修正案颁布之前,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大和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多次盗窃”具体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和扒窃三次以上。《刑法修正案(八)》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积极发挥保护人民和惩罚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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