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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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河南省郑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开展后,全市检察机关已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数十起,在此过程中遇到罪名认定、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数额、追诉人员范围等法律适用上的共性疑难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搜集整理并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刑法学原理以及办案实践提出浅见,以期对办理同类案件有所裨益。一、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部分案件的辩护律师提出是民间借贷而不是非法集资的问题。其次,多数案件都涉及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检察机关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法院改变检察机关定性的

2、现象。(二)认定共同犯罪方面的问题。是全案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部分行为人定集资诈骗罪、部分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问题。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的界定,牵涉追究责任人员范围大小和打击力度大小问题。从起诉的案件看,表面上犯罪主体均以担保公司或其他单位形式出现,多起案件的辩护律师也提出构成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10(四)犯罪数额计算问题。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非法吸存数额、案发前已归还数额、造成损失数额、实际骗取数额等,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也是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之一。(五)涉案人员追究范围问题。首先,非法集资案件

3、涉及公司、人员多,有高、中层管理人员还有普通业务员,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范围认识有分歧,最为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具体负责吸储的业务人员是否按犯罪处理?实践中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如有的只追究资金控制人,负责吸储的部门经理等没有被追究。其次,“会计”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担保公司名义上的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实际控制人要不要追究的问题。二、具体建议(一)定性问题1、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10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对象是否特定。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可控制性,即不特定性,而民间借贷的对象往往

4、是有限和特定的。如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2、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常遇到的问题10(1)口口相传是否符合“公开性”的特征?高法司法解释中仅列举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但实际案件中有些是通过口口相传集资的。如果行为人追求或放任集资信息对外扩散并实际扩大了影响范围和集资规模,可

5、以认定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2)如何理解对象的不特定性?有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向单位内部职工或亲友集资,但单位内部职工或亲友却面向社会公众为其集资,行为人明知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可以认定为不特定对象。再者,吸收资金对象中既有亲友、单位内部职工又有其他人的,也属对象不特定,且犯罪数额不应扣除亲友或单位内部职工集资数额。集资诈骗罪也应照此办理。(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的主要是将非法吸收资金来的资金用于放贷或拆借的行为(非法从事银行业务)。对于将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高法解释已明确此行为也构成犯罪,但在处理上予以

6、区别对待。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但对那些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外在表现看,都是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都破坏了金融秩序,极容易混淆。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情形,以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推定其主观目的,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也是准确把握此类案件定性的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审查行为人集资后的资金用途,应重点审查:(1)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集资

7、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最终因经营不善而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不用于生产经营,就不可能产生利润,也就无法还本付息,所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是否明显不成比例。从起诉的案件看,此项情形是最常见的集资诈骗罪的定罪理由。(3)是否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情形。典型的有某案件中某行为人用集资款购买豪华轿车、房产、包养情人金额共计1066万。10(4)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利用集资款进行高风险、挥霍性投资,造成集资人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即属于

8、此情况。(5)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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