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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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几点建议  作为金融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这一机制处于缺位状态,影响了金融监管效果,特别是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对某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基本状况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适应金融业分业经营过程中逐步建立的,经历了最初由人民银行监管金融业到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部门实行分业监管的演变过程。2

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我国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金融监管手段尚不丰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体系,但由于监管手段不充分,不能适应查处金融违法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进一步探索。二、某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基本情况6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制,由于证券、保险监管机构自上而下设置只到省级,地市金融监管体系中没有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就目前而言

3、,某市金融监管体系中只有人行、银监局以及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一)制定金融稳定工作制度。目前,金融业打破原有的行业界限进一步交叉、融合,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带来了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业务的长足发展,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在实体经济尤其是重点、热点行业经营风险对金融业回传的可能性增大的情况下,某市针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制定了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分层次对人行、银监局在金融稳定过程中的管理与协调职责进行了明确;对各银

4、行、证券、保险机构完善各自单位金融稳定工作制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金融稳定报表、报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金融系统做好金融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金融稳定工作制度通过市政府转发至全市各有关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增强了金融风险信息的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制度。6(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在做好信息共享、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上,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落实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分析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面临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判断,维护金融稳定。与

5、此同时,金融稳定部门结合金融稳定工作职责,依据金融稳定工作制度,要求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数据,据此进行金融风险分析与预警,同时将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银行、证券、保险在存贷款、保费收入及面临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等通过季度联席会及时发给各金融机构,实现了金融业信息共享。三、监管协调机制运行当中的问题(一)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长期有效运行面临挑战。由于现行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一方面,工作中各司其职,各个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对其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独立出台监管政策,难以形成有效地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涉及部门较

6、多,但由于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在人民银行,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是在基层人行的推动下,由地方政府牵头,党政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参与组成,各部门之间责任划分不明确,对维护金融稳定所担负的职责认识模糊,不能保证金融稳定长效运转机制的形成。6(二)缺乏具体金融监管手段。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仅要有形式,更要有手段,目前,基层央行建立的银行、保险、证券及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对保险、证券机构金融稳定监管部门不仅没有检查权,仅仅是简单的业务报表,数据提取和信息收集困难重重,只能从表象上观察,金融稳定监测手段缺失。(三)金融监管范围小。目前,

7、以银监部门监管为主的银行业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风险性监管,监管内容过窄,仍局限于存贷款、结算、信用卡等业务,未涵盖全部金融业务,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对金融创新监管相对滞后。同时,社会保障体系中涉及的准金融业,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分散于不同部门经营和管理,未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范畴,在部门和地方利益驱使下开展状况相对混乱,另外,彩票市场、购物券、代金券、社会集资等不在人行、银监部门的监管之下,监管归属不明确。四、相关建议6(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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