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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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解德祥  性别:男出生年月:1979年11月24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中铁国际多式联运阿克苏项目部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解海村  被答辩人:康环英  性别:女出生年月:1980年10月12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巨野县独山镇高海村  答辩人因康环英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晓柔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2004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5月17日办理了结

2、婚登记,2007年12月16生育女孩解晓柔。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  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晓柔2007年12月16日出生,至2013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晓柔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晓柔提供

3、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晓柔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20年5月25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刘晟泽,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晟泽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94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4、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晟泽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晟泽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5、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晟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晟泽  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6、答辩人: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电话:66××××××  委托代理人:罗××,男,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口校区综合室办公干事,电话66895559。  因(2005)龙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吴××诉我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铺面转租合同行为不知情,答辩人对原告没有告知责任和义务,原告自身负有疏忽大意责任或侥幸心理责任。2003年5月,原告与第一被告缔结合同,答辩人对于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无从得知,直到2004年9月,原告觉得不合理才告知答辩人此事(原告曾在9月13日就此事在答辩人

7、物业管理部门留下相关书面证据),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向第一被告交纳房租等费用。  此外,原告签订合同时就铺面的产权关系等进行了了解,应当知道第一被告有使用权并不等于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需征得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同意。转租行为已经违反了《x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的规定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规定,答辩人对此行为不负有责任。  因此,于法于情,答辩人没有告知义务和责任,所以更不存在欺骗之说。反之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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