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精简版)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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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主讲老师:夏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转让第一节合同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特点合同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1、变更针对的前提:有效成立的合同2、变更针对的时间:只能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4、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合同变更的种类1、法定变更54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不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以使合同发生变更或撤销

2、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约定变更77条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我们这一节要学的变更仅指约定变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变更,不包含法定变更。三、合同

3、约定变更的条件1、合同的变更必须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如果是一个有瑕疵或者是一个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谈不上内容发生变更。2、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3、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合同非要素的内容发生的变更。如: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10台计算机,但后来甲不要计算机了,双方协商把10台计算机,变为10台电冰箱。由买卖计算机的合同变为买卖电冰箱的合同。买卖计算机的合同没有了,而重新出现了一个标的为电冰箱的合同,标的物的改变意味着原合同的消灭,新合同的产生,而并不是原合同的变更。并不是合同所

4、有内容的变更都会导致合同的变更,有一些内容的变更会导致合同的消灭。标的的变更就会导致合同的消灭,标的为合同的要素内容,所以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非要素内容的变更。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内容的标的发生改变。包括标的种类的改变与合同性质的改变。标的种类的改变,如将原来合同的标的计算机变为新的标的电冰箱。合同性质的改变,如甲将自己的房子借给乙居住,这是不收钱的,如果加上租金,这个合同就变为了租赁合同。要素变更使原合同与新合同之间丧失了同一性。所以我们的这里讲的合同的变更指的是除合同标的之外的其它非要素内容的变更。非要素

5、的变动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其仅就变更之部分发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而原附着于合同关系之上的权利及瑕疵继续存在,债权之担保权及抗辩权等从权利也不发生影响。要素内容发生变更,则发生截然不同的更新的效果。附着于原债权之上的担保权、撤销权、违约金、利息债权以及抗辩权都随着原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要素内容发生变更是合同的更改,不是合同的变更。在合同发生变动的时候,要在实际上区分是要素变更还是非要素变更。如果是要素内容变更,原合同已经消灭如果是非要素内容变更,则属于我们这一节所讲的合同的变更。4、合同的变更必须要遵循法定

6、的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四、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变更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合同的某项或者某部分内容的变化。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法律效力。未变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因为合同的变更使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

7、者合同变更之前由于一方当事人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某私营企业甲与农业银行某支行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借款5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于2005年7月1日还本付息。越期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同时合同中订有保证条款,约定保证人负连带责任,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保证人下,签字盖章。合同签定后,银行即将50万元借款带给甲,甲利用该款项用于新产品生产。后甲预测该产品的销路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与银行协商将贷款延期,延长半年。银行研究后同意甲的要求,

8、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与2006年1月1日还款。但丙公司未在变更协议中签字盖章。后因甲的新产品销路状况不好,于2006年1月1日前未能还款。此后乙多次催告甲还款,甲仍不偿还借款,乙于2006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息并承担自2005年7月2日期的月息罚息,丙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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